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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注册(权限内)

发布日期:2023-11-13 19:47    
本指南适用于护士执业注册(权限内)业务办理
办理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行政法规】《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7号)【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
办理条件:
(一)首次注册: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3.通过国家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4.符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健康标准:(1)无精神病史;(2)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3)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申请人需通过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个人端提交此项业务申请,并机构端审核通过后递交纸质材料。 (二)变更注册:在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护士。申请人需通过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个人端提交此项业务申请,并机构端审核通过后递交纸质材料。 (三)延续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申请人需通过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个人端提交此项业务申请,并机构端审核通过后递交纸质材料。 (四)注销注册:《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卫医〔2014〕38号)第五条:护士注册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的;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需通过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个人端提交此项业务申请,并机构端审核通过后递交纸质材料。 (五)重新注册: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且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办理方式:
1.窗口办理 2.政务服务网网上申请
审批时限:
《护士条例》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条 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 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第十五条 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第十八条 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十九条 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
申请材料:
(一)首次注册:(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2份;(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申请人毕业证原件;(4)申请人实习鉴定册原件;(5)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6)正面免冠彩色小2寸近照3张(与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上的照片一致);(7)培训证明,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材料。
(二)变更注册:(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2)《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三)延续注册:(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2)《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四)注销注册:(1)《护士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2)《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3)注销注册证明。
(五)重新注册:(1)《护士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2)《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注销注册原因相关证明材料。
审批结果: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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