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水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供水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通知》(豫水办农[2020]8号)文件要求,结合湖滨区农村供水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目标
为做好全区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饮水安全应急机制,正确应对和高效处置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最大限度地预防或减少因冰冻、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和水质污染等突发事件对群众生活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人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水利局、乡(涉农街道)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有效组织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作。
(二)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最大限度减轻灾害对群众生活和生产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三)快速反应,科学处置。一旦发生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各部门应快速响应,果断处置,科学开展应急工作,及时处理因污染、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社会安全方面等造成突发性农村饮水困难事件,做到早部署,早落实。
三、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5、《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8、《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9、《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0、《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意见》
四、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乡(涉农街道)、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包括:
1.发生特大旱情,导致饮用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2.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水质不达标;
3.地震、洪灾、泥石流、火灾、雪灾、极端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导致供水水源枢纽工程、净水构筑物、供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
4.爆破、采矿等生产活动或地质变迁等导致供水工程水源枯竭;
5.因人为破坏导致供水安全突发事件;
6.其它原因导致饮水困难的。
五、应急机构组织及职责
为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作有序开展,成立由分管水利的副区长为组长,水利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区发改委、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分管同志、各乡、各涉农街道分管水利的同志为成员的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由水利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主管农村饮水工作的同志为办公室副主任,各乡、涉农街道按照职责范围,成立相应的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单位具体职责安排如下:
应急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及时了解掌握农村饮水安全重大安全事故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在应急响应时,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开通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对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抢险项目加快立项、审查、批复。
区财政局:负责协调筹措应急抢险项目所需资金。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按照领导小组要求,协调做好应急抢险队伍及设备的调运。
区水利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技术支持工作,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服从应急小组统一调度。
各乡和涉农街道:组建相应的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救灾全面工作,拟定供水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掌握本辖区供水安全信息,及时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本辖区供水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各村农民用水者协会:负责村内救灾全面工作,安抚受灾人员,拟定供水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掌握本村供水安全信息,及时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本村供水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应急处置机制
(一)信息报送机制
供水单位或群众发现供水工程、取水建筑物、水厂构筑物、输配水管网等发生垮塌或人为破坏事件时,有责任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二)应急值守制度
区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关注气象部门发布的天气预警信息,及时通过各种渠道为各用水单位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意见,做好应急救助准备。严格落实领导带班、重点岗位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相关责任人要在岗在位,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成员24小时保证通讯畅通,随时待命。
(三)预警响应
预警级别按照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Ⅰ级(特别严重):突发事件造成2万人以上饮水不安全的。
Ⅱ级(严重):突发事件造成1至2万人饮水不安全的。
Ⅲ级(较重):突发事件造成0.5至 1万人饮水不安全的。
Ⅳ级(一般):突发事件造成0.1至0.5万人饮水不安全的。
预警信息应标明突发饮水安全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敬老院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四)紧急保障
1、Ⅰ级(特别严重)应急保障
当发生特别严重饮水安全事件(Ⅰ级)时,区饮水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到达现场部署指挥,布置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预案。
乡(涉农街道)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在1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区应急领导小组。同时立即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各村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区级应急机构派出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协助配合乡(涉农街道)、村两委制定处置方案,调配人员、物资共同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村两委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先期进行处置,并在区、乡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处理完毕后,由乡级饮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报区饮水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2、Ⅱ级(严重)应急保障
当发生严重饮水安全事件(Ⅱ级)时,区饮水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到达现场,布置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预案。
乡(街道)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在1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区应急领导小组。同时立即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各村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区级应急机构派出技术指导组,协助配合乡(涉农街道)、村两委共同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乡级有关部门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先期进行处置,并在区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处理完毕后,由乡级饮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报区饮水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3、Ⅲ级(较重)应急保障
当发生较重饮水安全事件(Ⅲ级)时,区饮水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到达现场,布置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预案。
乡(涉农街道)饮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在接到应急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并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区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同时派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各村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应急事件发生后,农村供水单位应立即向乡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按照乡级农村饮水供水应急预案,先期进行处置,在乡级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处理完毕,由乡级饮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报区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备案。
4、Ⅳ级(一般)应急保障
当发生一般性饮水安全事件(Ⅳ级)时,乡应急小组组长到达现场,布置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预案。
乡(涉农街道)饮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在接到应急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并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乡人民政府。同时派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各村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应急事件发生后,农村供水单位应立即向乡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先期进行处置,在乡级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处理完毕,由乡级饮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报乡人民政府备案。
(五)应急处置
当饮水安全事件发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乡人民政府可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当乡(涉农街道)应急措施无法保障时,区饮水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将协调相关部门及乡(涉农街道)就近补充应急措施。
七、后期处置
(一)调查与评估
饮水安全应急终止后一周内,供水单位和各乡(涉农街道)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应向区饮水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经验教训等。应急领导机构要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应急工作。
(二)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区饮水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乡(涉农街道)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需要区人民政府援助的,由乡(涉农街道)人民政府提出请求,逐级上报。乡(涉农街道)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同时继续加强对水质的监测,指导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恢复供水。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区饮水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对参加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