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河南省《特困人员供养办法》规定,对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特困供养与城乡低保不能重复享受。
申请特困供养的,由本人向乡(街道)民政所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经乡(街道)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区民政局审批。
(一)申请。我区凡居民家庭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街道)民政所提出申请,或者受特困供养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也可以代为提交申请。
(二)审核。乡(街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主要调查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再进行后续程序,要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街道)民政所要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
(四)审批。对民政所上报的审核意见,区民政局要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街道)民政所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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