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 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临时救助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以救急救难为主,与其它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对象的资金拨付、管理、监督等工作。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承担受理申请、调查审批,张榜公示、直接发放临时救助金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遭遇意外事故,人身、财产受到严重损害,在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
(二)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及社会帮扶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仍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
(三)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家庭成员在国家全日制普通高校(不含自费生)就读,经其它教育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负担仍然很重,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下列情况不属于临时救助范围:
(一)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二)有赡(扶、抚)养能力的义务人未依法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三)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自杀、自伤、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四)参与或从事政策和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的,或受到处罚导致生活困难的;
(五)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拒绝管理机关调查,无理取闹、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困难对象申请临时救助可直接向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对符合救助条件填写审批表,乡(街道)民政所审核后,乡(街道)分管领导审批,救助额度最高为1000元,一年内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特别困难的申请对象按照《湖滨区特困救助基金实施办法(试 行)》 有关规定,由乡街道汇总相关资料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所在的乡,街道写出书面申请。
2、提供本人或者代理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以及社保卡复印件。
3、费用发票票据。
4、医疗费用申报表。
5、如是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困供养人员,需提供相应证件复印件。
6、临时救助审批表。
以上材料收集齐全后,由本人递交所在乡(街道)民政所进行审核审批,乡(街道)审核审批完之后统一上报区民政局进行复核发放。救助对象应如实提供家庭收入 状况。对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待遇的,一经查实要收回救助资金,并取消其一年内享受其它社会救助待遇资格。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申请人有关情况。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各乡(街道)民政所要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适时公开,每季度将救助情况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不定期监督检查。对徇私舞弊、优亲厚友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承办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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