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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23-11-10 10:55    

事项名称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执法依据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四)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不足 1吨 的,处以 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超过 1吨的,处以每吨 20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 1万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本条的具体裁量标准由各省辖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执法实践制定。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35861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执法流程图.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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