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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23-11-10 11:05    

事项名称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

执法依据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每处 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任一边长 4米以上 5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任一边长 5米以上 8米以下;或者累计面积 10平方米以上的。处罚基准:处以每处 100 元以上 3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任一边长 8米以上;或单个面积 1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户外灯光广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以每处 300 元以上 500元以下罚款。

其他措施: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35861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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