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执法依据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损坏各类 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可以并处 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价值在 200元以下经责令改正后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价值在 2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或经责令改正后不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 100元以上 2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价值在 1000元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 25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
其他措施:责令其恢复原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35861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