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三门峡峰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中段38号军转站 三门峡峰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丽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2MA45QWC71H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1、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2、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口杯、拖鞋)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1、三门峡峰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三门峡峰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份;3、授权委托书一份;4、三门峡峰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丽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5、受托人梁晓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6、《现场笔录》(2022-08-02)一份;7、现场拍摄照片十张(2022-08-02);8、《询问笔录(梁晓艳)》(2022-08-08)一份;9、《询问笔录(师元元)》(2022-08-08)一份;10、《询问笔录(梁海娟》(2022-08-08)一份;11、《询问笔录(尤伟娟》(2022-08-10)一份;12、《询问笔录(张萍)》(2022-08-10)一份;13、梁晓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4、师元元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5、尤伟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6、张萍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7、三门峡峰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度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检验报告(旅店业、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原件共两份;18、三门峡峰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度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检验报告(公共场所空气及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书)原件共两份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之规定, 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八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警告 罚款 罚款金额3000元 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崤支中心广场分理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和时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