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三门峡市湖滨区海霞理发店
地 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贺站路德馨苑小区门面房18号 三门峡市湖滨区海霞理发店
法定代表人:张海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202MA9MQEYBXJ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1、2022 年 9 月 6 日至 10 月 28 日三门峡市湖滨区海霞理发店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理发店经营活动。
2、三门峡市湖滨区海霞理发店安排未取得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张海霞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以上违法事实有1、三门峡市湖滨区海霞理发店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2、三门峡市湖滨区海霞理发店经营者张海霞身份证复印件1份;3、三门峡市湖滨区海霞理发店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4、《现场笔录》(2022-10-28)1份: 5、《询问笔录(张海霞)》(2022-10-28)、(2022-11-3)各1份;6、现场照片4张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警告 罚款 罚款金额1000元 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崤支中心广场分理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和时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