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三门峡市湖滨区漠然理发店
地 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路北四街坊37号楼1单元2号1套门面房 三门峡市湖滨区漠然理发店
法定代表人:周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202MA410HM444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以上违法事实有1、三门峡市湖滨区漠然理发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三门峡市湖滨区漠然理发店过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份;3、三门峡市湖滨区漠然理发店经营者周博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现场笔录》(2023-06-14)一份:5、现场照片2张(2023-06-14); 6、《询问笔录(周博)》(2023-06-16)一份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警告 罚款 罚款金额500元 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崤支中心广场分理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和时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