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上级部门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落实工作要求,2023年度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申请工作已经开始。凡户口属湖滨区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于2022年11月1日---2023年元月15日期间,到户口所在地的村(社区)办理或手机扫描二维码下载奖扶服务信息APP办理申报手续(仅限安卓手机)。
一、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申请
(一)申请对象办理条件:
1、具有本地户籍的城镇居民或户口迁出本地但仍在本地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
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生育且目前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注:夫妻一方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以后,另一方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之前的,双方均可申请奖励扶助);
4、年满60周岁(凡是1963年1月1日至1963年12月31日出生的均可申请);
5、未享受外省(区、市)同类奖励与扶助、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二)申请对象提交材料:(所有复印件需用A4纸)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婚育情况证明(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工作单位或现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一寸免冠近照2张(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社保卡。户籍迁出本地仍在本地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人员,提供退休金(养老金)发放部门出具的发放证明。
2、户籍迁出本地人员由本人承诺未在当地享受同类奖励扶助政策,并由户籍地县级计生部门出具未在当地享受奖励扶助政策证明。
二、计划生育特别困难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
(一)申请对象办理条件: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凡是1974年1月1日至1974年12月31日出生的均可申请)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申请对象提交材料:(所有复印件需用A4纸)
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婚育情况证明、独生子女残疾证(死亡证明)、一寸免冠照片四张(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社保卡。
三、以上政策申请办理流程:
1、本人申请
2、村(社区)核实公示
3、乡(街道办事处)初审公示
4、县级审核确认公布
四、以上政策申报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办理
五、以上政策申报办理时限:
申请人在每年1月15日前申请,2月15日前村(社区)初审报乡(街道),乡(街道)审核确认后交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3月15日前县级负责汇总确认当年发放人数。
六、以上政策申报受理机构:
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村(社区)
七、所有享受计生奖扶对象的年审对象:
往年申报过的不需要再申报,但需要到原上报村(社区)进行年审或手机扫描二维码下载奖扶服务信息APP年审(仅限安卓手机)。年审时间2022年11月1日到2023年2月28日。未参加年审且未向乡(街道办事处)及村(社区)说明正当理由的,停发奖励扶助金,退出奖励扶助。
八、申报对象、工作人员应尽义务和职责:
1、申请人应尽义务:
一是申请人应对本人提供的相关情况真实性负责并做出承诺签订承诺书;
二是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扶助金的,按规定将其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并追缴领取的奖励扶助资金;
三是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应配合每年度的年审工作。
2、工作人员应尽职责:
一是做好申报新增对象的复核调查;
二是做好各项奖励扶助对象的年审登记;
三是做好群众的政策解释与咨询;
四是做好申报对象的个人档案建立;
五是做好各项奖励扶助对象汇总上报及资金发放。
3、具体奖励扶助政策解释以湖滨区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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