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滨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试行版)
索 引 号 M3001-0201-2026-0001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湖滨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湖滨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发文字号 三湖政规〔2026〕1号
发布时间 2026-02-06 11:14

湖滨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三湖政20261


为加强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确保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形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禁放区域

(一)《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设立的白天鹅栖息地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

(二)崖底街道、会兴街道、湖滨街道、车站街道、前进街道、涧河街道、大安街道行政区域全域禁放交口乡野鹿村、侯桥村行政区域禁放。

)其他禁放区域:

1重要军事设施和加油站、加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周边200米范围内

2文物保护单位和输变电设施及其周50范围内

3医院、图书馆、档案馆、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疗养院、(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公共场所

4车站、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流密集场所

5山林、绿地、森林公园、国有林场、风景名胜区封闭式公园、游园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等重点防火场所

6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等重点区域

7.使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周边100以内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场所和区域

禁放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二、限放区域及时间

(一)禁放区域外区域为限放区域。

(二)限放时间

12026210日(腊月二十三)0时至202633日(正月十五)24

2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责任规定

政府相关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供销部门负责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管理;民政、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教育、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照法规政策和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领域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相关工作。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区域内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在允许燃放区域内的居民区划定燃放安全区域,确保燃放安全。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五、燃放烟花爆竹的禁止行为

(一)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二)对准或者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六、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部门管理不力的依规追究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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