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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刘梦珂,在三门峡应急管理救援队上班属三门峡市应急管理局二级机构。于2026年4月10日下午,工作时间单位组织篮球比赛。在比赛期间膝盖扭伤,因疼痛难忍于2026年4月11日中午去黄河三门峡医院南院区买药医生说需要拍核磁共振检查随即我给队里领导打电话请假,领导说需要诊断证明方能请病假。4月12日早上单位派两名同事跟随我到黄河三门峡医院南院区取诊断结果。医院认定为半月板损伤,建议1.卧床制动休息五天。2.在床上逐步行右下肢肌肉锻炼。 回去后,把诊断报告发给单位。提供以后,单位又说需要提供住院证明。感觉没有正当理由,一直在推诿扯皮。不允于批病假。因中午疼痛难忍。向单位再次请病假去医院治疗。后来我去医院路上领导打电话辞退我。说没有给我准假,私自离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在病假医疗期,即使暂未认定工伤,因工负伤也适用医疗保护期,在医疗保护期内不得解除劳务合同。正常劳动者解除合同需提前30天书面。 因此三门峡应急管理局单方口头辞退申请人的行为无效。本人不接受被单位辞退的结果,并且本人上班8个月一直未签劳动合同,后本人一直打电话沟通此事,单位一直在逃避不予以回应,现请求政府帮忙解决此事,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