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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湖办〔2019〕10号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04 16:56     字体:

三湖办〔2019〕10号

 

 

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直机关各单位,区管各企业,各人民团体:

现将《湖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三门峡市湖滨区委办公室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31日    

湖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三门峡市委办公室、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滨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三办文〔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湖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归口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领导。

第三条  职能转变。依法管理民族事务,更好协调处理民族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持续深化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第四条  湖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宗教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全区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的政策措施,提请区委区政府研究,监管全区有关民族宗教政策的实施,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协调全区民族关系,推动依法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处理涉及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和流动穆斯林宗教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三)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负责开展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统计分析和统计监测有关工作,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四)协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全区促进少数民族发展的政策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参与有关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分配工作。

(五)协调有关部门促进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

(六)依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对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内容进行审核,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各项事务。

(七)依法管理全区宗教事务,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引导宗教界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配合有关部门防范和制止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联系、培养宗教界人士,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加强自身建设。落实三级网络和两级责任制,指导基层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组织实施宗教依法行政工作。

(八)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开展对外以及对港、澳、台地区的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民族宗教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全区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工作。

(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区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分析和研判涉及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稳定等方面的舆情。

(十一)指导全区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相关部门的工作,协助基层政府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重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及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湖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以及信息、安全、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创建等工作;研究建立民族宗教方面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并组织督促落实;承担机关及下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承担机关和下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机关和下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宗教事务执法队)。拟订全区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有关少数民族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方面法规、政策落实工作;组织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及清理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开展对涉及民族因素问题和宗教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建议;承担民族宗教志和年鉴的整理编篡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服务有关政策,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民族成分管理工作;牵头协调并负责统一办理本部门全部政务服务工作;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信息数据管理、共享工作。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对非法宗教场所、非法宗教活动等事务依法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三)民族宗教股(清真食品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区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工作;负责涉及民族、宗教关系和谐稳定等方面的舆情分析和研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团结和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工作,依法协调处理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矛盾纠纷;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承担民族团结进步和和谐寺观教堂创建表彰有关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区少数民族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具体事务;负责联系培养宗教界人士,指导相关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加强自身建设;开展对外以及对港、澳、台地区的宗教交往活动;负责伊斯兰教出国朝觐事务管理工作;依法治理民族宗教领域突出问题,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负责防范和处理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负责其他固定宗数活动处所设立的管理工作;组织宗教基础信息库变更和宗教活动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贯彻执行有关清真食品管理法规和政策;负责清真食品生产和经营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区规范清真食品经营管理秩序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及清真食品方面的问题。

第六条  湖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4名。暂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七条  湖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湖滨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中共湖滨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规定的调整由中共湖滨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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