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湖政办文〔2017〕20号 关于成立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湖滨段生态治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三湖政办文〔2017〕20号
湖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湖滨段生态治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高庙乡人民政府、会兴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湖滨段生态治理工作,全面完成中央环保督查整改任务,区政府决定成立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湖滨段生态治理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员名单
组 长:李 涛 (区长)
副组长:杭海龙 (副区长)
赵铁安 (副区长)
薛安星 (区政府党组成员)
成 员:金建超 (区监察局局长)
王 平 (区国土资源局局长)
贠绍成 (区水利局局长)
吴明玉 (区农业畜牧局局长)
李向东 (区林业局局长)
张少林 (区安监局局长)
亢 海 (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马忠峡 (区黄河河务局局长)
杨占国 (环保分局局长)
彭宝玲 (高庙乡乡长)
卫清波 (会兴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湿地保护工作组和矿山治理工作组,湿地保护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区林业局,李向东同志兼办公室主任;矿山治理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局,王平同志兼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分工
(一)区内沿黄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湖滨段(以下简称黄河湿地保护区)生态保护负属地管理责任,成立辖区黄河湿地保护区生态治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乡(街道)区域内黄河湿地保护违规矿点进行排查,配合相关部门查处;负责对辖区内黄河湿地其他人为活动或违规占用湿地情况进行摸底核查,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做好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
(二)区林业局:负责做好黄河湿地保护区违规矿点排查摸底工作;细化制定沿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明确整改时限;督促责任主体做好渣坡治理和植被恢复;做好对破坏湿地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负责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做好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
(三)环保分局:负责做好区域内的黄河湿地保护区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做好黄河湿地保护区内矿权单位环评核查工作,以及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负责对区域内黄河湿地保护区存在的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情况进行核查;做好区域内沿黄各矿区环境监测工作;对沿黄违规矿点进行督查。
(四)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区域内黄河湿地保护区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对黄河湿地保护区违规矿点生态破坏区进行恢复,明确整改时限;负责相关企业矿权手续的办理;负责对区域内沿黄违规矿点进行查处;负责做好黄河湿地保护区内矿山企业的管理工作,落实生态保护措施,监督检查矿权企业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的落实。
(五)区水利局:负责区域内黄河湿地保护区水土保持及小流域治理工作,对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做好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
(六)区黄河河务局:负责区域内黄河湿地保护区的水行政执法,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做好水资源保护、恢复和管理工作;负责河道彩砂的管理,督促企业做好河道矿渣清理工作。
(七)区农业畜牧局:负责区域内黄河湿地保护区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野生动植物保护;负责渔船、渔机、网具监督管理,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监督管理权。做好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
(八)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区域内黄河湿地保护区水路的行业管理和运输管理;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治污染。
(九)区安监局:负责区域内沿黄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监察责任;负责做好沿黄矿权单位安评及对安全生产手续办理情况进行核查。
(十)区监察局:负责对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乡(街道)政府(办事处)及其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生态治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生态治理工作不履职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不作为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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