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湖政〔2017〕7号 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免收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
三湖政〔201
7
〕
7
号
湖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免收基本殡葬服务费 的
通 知
各乡
人民政府、
街道
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
为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工作,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
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
〔
2009
〕
170
号)
、
《民政部关于
全面推行惠民
殡葬
政策的
指导意见》(民发
〔
20
12
〕
211
号)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豫政办
〔
2012
〕
125
号)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
进一步
推进殡葬改革的
实施意见
》(
三政
〔
2012
〕
85
号)精神
,经区政府第
42次常务会议研究
,
决定
从
2017
年
6
月
1
日起,在全
区
范围内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免除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
如下:
一、
免除
对象
湖滨区户籍城乡无丧葬补贴
的
居(村)民。
二、
免除
项目
(一)
湖滨区
行政区域内
市
殡仪馆普通殡仪车遗体接运费
。
(二)
普通火化机遗体火化费
。
(三)
普通遗体冷藏柜
3
天的遗体存放费。
(四)
骨灰
1
年的
寄存
费
。
免收
的
上述
4
项基本殡葬
服务
费用,按照市殡仪馆实际标准执行。
丧属在办理遗体火化过程中自运遗体或选用其他殡仪服务项目
,需
自
付
费用
。
三
、费用免收方式
湖滨区
籍
城乡无丧葬补贴
的
居(村)民
直系亲属
持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
亡故者户籍证明
、
户籍所在地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具的无工作证明
、死亡证明、
生前身份证
到区民政局
申请
享受
惠民殡葬
补贴
的,
区民政局
在
20日完成
审核
,对
符合条件的,出具
免收
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手续。
丧属在
市
殡仪馆结算殡
葬
服务费用时
,
持
免收
手续
直接
免除基本
殡葬
服务费用。
湖滨区
籍
城乡无丧葬补贴
的
居(村)民在外地亡故,
并
按照
《
殡葬管理条例
》
就近火化的,
其
直系亲属
可
持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
亡故者
户籍证明
、
户籍所在地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具的无工作证明
、死亡证明、
火化手续
、缴费票据、生前身份
证到
区民政局
申请
享受惠民殡葬
补贴
。区民政局在
20日内
完成
审核,
对
符合条件的,按照不超过
湖滨区
实际执行的
免收标准
执行惠民殡葬政策
。
四
、经费保障
惠民殡葬政策免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局纳入每年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
、管理监督
(一)
区民政局定期按照实际火化人数、标准与市殡仪馆结算免收
的
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二)
加强对从事免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审批和手续办理工作人员
的
监督和管理,有下列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1
.
不按规定办理免收
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手续
的
;
2
.
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
的
;
3
.
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三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减免费用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017年
5
月
2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