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湖政〔2017〕4号 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区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和《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政办〔2016〕33号)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区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共涉及区农牧局等9个部门,调整行政职权29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取消2项、调整1项、新列入1项,行政处罚事项取消5项、新列入11项,行政强制事项取消2项、新列入1项,行政征收事项取消1项,行政确认事项新列入1项,其他职权事项取消3项、新列入1项。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对下放的职权事项要做好承接;已取消的职权事项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行使;新增的职权事项,要逐项编制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严格按照目录、清单行使权力,并承担相应责任。要按照效能革命的要求,推进新增职权事项进驻为民服务中心办理,不断优化办事流程,压减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附件:1.湖滨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调整及新列入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湖滨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及调整的其他类别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3.湖滨区人民政府决定新列入的其他类别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2017年4月7日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7日印发
附件1
湖滨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调整及新列入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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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调整意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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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滨区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证 核发 |
行政许可 |
调整为 行政确认 |
三湖政〔2016〕3号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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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湖滨区 食药监局 |
餐饮服务 许可 |
行政许可 |
取消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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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湖滨区 文化旅游局 |
设立印刷 经营单位 (打字复印) |
行政许可 |
取消 |
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25项取消审批后,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相关举报制度,开展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复印打印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内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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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湖滨区 卫计委 |
三孩生育证 审批 |
行政许可 |
增加 |
根据2016年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条例里:第十五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二)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第十六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附件2
湖滨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及调整的其他类别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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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调整意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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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滨区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
行政征收 |
取消 |
三政〔2015〕54号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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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逾期不缴或不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加收滞纳金 |
行政强制 |
取消 |
三政〔2015〕54号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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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湖滨区城市管理综合 执法局 |
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出台,政策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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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城市饮食服务业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设施,排放超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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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不按政府规定使用的高污染燃料设备 |
行政强制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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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湖滨区 交通运输局 |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签证 |
其他职权 |
取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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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湖滨区教育科技体育局 |
民办学校章程修改备案 |
其他职权 |
取消 |
三政〔201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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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
其他职权 |
取消 |
三政〔201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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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调整意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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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湖滨区 农业畜牧局 |
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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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为境外制种的农作物种子在国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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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经营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经营的农作物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未按规定制作、保存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农作物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作物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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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湖滨区人民政府决定新列入的其他类别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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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调整意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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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滨区城市管理综合 执法局 |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增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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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湖滨区城市管理综合 执法局 |
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增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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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湖滨区城市管理综合 执法局 |
查封、扣押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的设施、设备、物品 |
行政强制 |
增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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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调整意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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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湖滨区教育科技体育局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批准 |
其他职权 |
增加 |
三政〔201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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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增加 |
三政〔201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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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湖滨区 国土资源局 |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 |
行政确认 |
增加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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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调整意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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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湖滨区 农业畜牧局 |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增加 |
种子法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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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侵犯、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增加 |
种子法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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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增加 |
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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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增加 |
种子法第七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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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增加 |
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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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的;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增加 |
种了法第八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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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增加 |
种子法第八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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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增加 |
种子法第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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