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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0910-1017-2012-000016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12-04-24
标  题 三湖政办〔2011〕6号 关于印发《湖滨区耕地占用税清理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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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2-04-24 10:06

三湖政办〔2011〕6号 关于印发《湖滨区耕地占用税清理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4-24 10:06     字体:

湖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滨区耕地占用税清理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湖滨区耕地占用税清理征收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湖滨区耕地占用税清理征收工作方案

为掌握全区耕地占用税征管现状,严格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决定集中时间对全区耕地占用税进行清理征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摸清耕地占用税税源底数,清理征收历年拖欠的耕地占用税税款,依法严厉打击偷税、逃税和抗税行为,推进依法治税,夯实税源管理基础,逐步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全区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有序有力开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标本兼治、突出重点、加强税收征管、统筹兼顾的原则。

三、清理期限、范围和重点

( 一 ) 清理期限:主要清理 2006 年元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之间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耕地占用税情况。

( 二 ) 清理范围:在全区范围内,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依法取得土地、房屋占用耕地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为纳税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用地申请人为纳税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对采取招拍挂形式出让的应缴耕地占用税而未纳税的土地,耕地占用税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 三 ) 清理重点:一是 2006 年元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之间占用耕地或土地涉及已发生纳税义务,但至今未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二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减征、免征耕地占用税后改变土地、耕地用途的纳税人。

四、健全机制

( 一 ) 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耕地占用税清理征收工作落到实处,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耕地占用税清理征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王海岳 ( 区政府副区长 )

副组长:亢   晓 ( 区监察局局长 )

        刘泽夏 ( 区财政局局长 )

        张关照 ( 区地税局局长 )

        贺   喜 ( 区国土资源局局长 )

        赵   川 ( 区建设局局长 )

        张永星 ( 区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

成   员:莫极端 ( 崖底街道办事处主任 )

        贺转峡 ( 会兴街道办事处主任 )

        钱越茂 ( 交口乡政府乡长 )

        李   伟 ( 磁钟乡政府乡长 )

        卫   兵 ( 高庙乡政府乡长 )

        王颖玮 ( 区地税局纪检组长 )

        薛菊萍 ( 区财政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

        张   辉 ( 区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地税局,张关照同志兼办公室主任,   区地税局纪检组长王颖玮同志、区财政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薛菊萍同志、区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张辉同志兼办公室副主任。人员从区地税局、财政局、国土局、各乡、街道办事处抽调人员组成。

( 二 ) 部门职责和任务

为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地税、财政、国土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共同组织开展对纳税人土地占用情况及耕地占用税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

1 .地税部门需根据清理办公室提供的资料进行计算和依法征收。

2 . 国土部门需根据税收征管的具体需求,提供 2006 年元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之间在籍建设用地的档案资料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将每宗土地的申请用地报告、土地权属状况、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 如资料在市级的,国土部门负责协调 ) 等土地登记信息提供给清理办公室。同时国土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要求,在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前,要求申请人提供耕地占用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凡不能提供的,不予发放。在办理手续后,应将完税 ( 或减免税 ) 凭证的复印件与有关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3 .其他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地税部门,真正把税收工作摆到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税务部门的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清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五、清理方法和步骤

本次清理工作采取“统一组织、统一征收”的办法,由区耕地占用税清理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布署、统一协调,坚持边清理、边入库,本着先大项目、后小项目,先单位、后个人的原则开展清理工作。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 一 ) 收集资料阶段 ( 4 月 11 日 4 月 21 日 ) :摸清 2006 年元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之间全区耕地占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情况,实事求是地摸清和掌握全区耕地占用税税源的基本情况。

( 二 ) 清理征收阶段 ( 4 月 21 日 5 月 21 日 ) :在摸清税源的基础上。根据检查情况,由耕地占用税征收机关发放纳税通知书,催缴税款。对经通知缴纳而拒交耕地占用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扣缴税款并按规定处罚。

( 三 ) 检查总结阶段 ( 5 月 21 日 5 月 31 日 ) :总结成绩,查找不足,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六、清理政策依据

( 一 ) 清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 二 ) 处理原则: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需强制执行案件,依法申请区法院强制执行。对党员干部拒不缴纳的或违反法律法规干扰耕地占用税清理的,由区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理。

七、工作要求

( 一 ) 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本次耕地占用税清理征收工作是维护税法,落实新政策的需要,也是我区集聚财力,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各单位、各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此次清理征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力支持地税部门做好清收工作。采取得力措施,高质量确保各自任务圆满完成。

( 二 ) 密切配合,精心组织

耕地占用税清理征收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完成此项工作涉及部门多,时间要求紧,工作任务重,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普查工作要求,从大局出发,精诚团结,密切配合,大力协作,不得推诿、扯皮,全力以赴做好清理征收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任务。地税部门要以这次耕地占用税清收工作为契机,做到标本兼治。一方面要加大耕地占用税征收政策宣传力度,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自觉纳税意识。另一方面要建立长效机制,形成制度,依法采取措施,确保应收尽收。土地、建设等部门对不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的项目,不予办理建设等有关手续。司法机关要加强与地税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做好涉税案件的查处工作,切实加大对涉税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在清收过程中,对配合不力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坚决追究责任,以确保耕地占用税征收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 三 ) 及时总结,严格奖惩

清理征收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分析,对涌现出的先进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滞后的要予以通报批评,以达到以点带面,推动工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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