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湖政〔2011〕3号 关于印发《湖滨机电制造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湖滨机电制造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滨机电制造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
(
试行
)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湖滨机电制造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
(
试行
)
为进一步规范园区项目管理,优化投资环境,提高项目履约奉,做到依法科学使用园区土地,充分发挥园区土地资源的投资效益,确保园区可持续发展。根据《湖滨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
试行
)
》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园原则、条件和程序
第一条
项目入园原则
1
.必须经过区工业领导小组的评估,论证其可行性和前瞻性后方可入驻。
2
.必须在入驻前注册完成以园区为注册地的新公司。
3
.土地规划利用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园区的投资强度。
4
.双方必须签订双向制约协议,确保正常履行相互约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项目入园条件
1
.入园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无污染、市场前景广阔、竞争力强,能持续发展。
2
.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高新技术、高利税和劳动密集型项目入园条件可适当降低。
3
.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按一次固定资产投资每亩不低于
300
万元,大型三产项目投资强度为每亩不低于
200
万元,税收强度
(
年地方区级税收
)
每亩不低于
10
万元。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税收贡献大以及对区域经济带动力强的重大投资项目,经区工业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入园条件可适当放宽。建筑系数、容积率、生活办公区占地按专业园区二、三产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执行。
4
.入园项目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服从园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严格按会审通过的规划施工建设。必须做到安全生产,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必须在园区依法缴纳建设和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建筑营业税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内容和功能,不得私自打井及从事其他违法经营活动。
第三条
项目入园程序
1
.项目初审。投资方向区发改委提供项目简介、可研报告及投资方资信、项目核准备案文件、项目规划设计
(
平面布局图、立体效果图、工程施工图纸
)
、验资报告和环境及节能评价报告书
(
表
)
,报区工业领导小组联席会审查,由发改和环保部门出具书面《项目审查意见书》。
2
.发改委报区工业领导小组审查后,由区工业领导小组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项目入驻、选址和用地面积。
3
.按照区工业领导小组书面审批意见,专业园区管理办公室
(
以下简称园区办
)
与投资方签订正式《投资协议书》。项目开工建设前,投资方向园区办报送《项目建设工期计划书》和《施工合同》。
第四条
专业园区管理办公室对园区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园区的规划建设、招商引资及协调服务工作。
1
.对入园项目实行全程代办式服务,园区办会同项目责任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办理企业名称核准、登记、企业代码、征地等手续。
2
.竣工验收。园区办会同国土、发改、工信、商务、招商、建设、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评估验收。
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五条
园区工业、三产项目用地实行指标控制。工业、三产项目用地各项指标必须符合园区控制性详规。
第六条
用地原则及程序
1
.坚持“园区主导产业优先、投资规模大企业优先、高新技术企业优先”的原则。
2
.由企业向园区办提出用地方案申请
(
包括拟出让工业用地的地段、地块、面积、使用条件、产业类型、生产技术要求等内容
)
,经园区办报区工业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3
.用地手续办理。投资方需凭区工业领导小组书面审批意见到国土部门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项目用地报批前,用地单位应先行向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依法应向上级汇缴的相关费用,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失地农民养老金、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等相关费用,在国土部门拿到省政府批文后的两个月内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园区办与项目业主签订的《投资协议》中应规定项目开竣工时间、投资强度、投资规模、违约责任等条款,加强项目用地合同管理,依法管理项目用地。
4
.鼓励和引导企业依法转让或出租闲置厂房用于经营性生产,
以提高土地利用率。但企业双方应将相关资料报园区办,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建立企业用地约束机制
1
.投资方因自身原因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0
%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的,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造成占地及其他损失的,由投资方自行承担。
2
.项目施工中因不可抗拒力影响工期的,报经区工业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工期适当延续;因企业自身原因致使工程未按协议约定如期竣工投产的,延期最多不超过一年,满一年仍未竣工投产的即自行解除投资协议,投资方无条件自行退出土地,拆除地上附着物,恢复地貌。由此造成占地及其他损失的,由投资方自行承担。
3
.项目竣工投产两年后不能达到原签订入园协议承诺条款的企业,不再享受协议规定的优惠政策;满两年仍停产的由园区办报请区政府同意,
由国土部门依法收回土地。
4
.入园企业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企业因故确需转让整宗土地使用权属的,不能改变工业用地性质,并须报区工业领导小组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园区项目退出管理机制
第八条
为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以有限的土地保证最优的项目,对那些资源占用多、产业关联度小、技术含量低、税收贡献少的项目,建立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
第九条
退出条件
入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园区:
1
.技术和设备属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生产过程污染环境而未采取切实有效治理措施或者危害人身健康的。
2
.入园企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将土地转让他人的。
3
.土地闲置一年不开发利用、两年内不投产,以及企业停产两年、破产的。
4
.因企业经营不善或产业衰退造成的低效利用土地,以及违反原签订入园协议承诺条款的企业。
5
.投资强度达不到规定指标,且在建设期满实际投资额达不到投资总额
50
%。
6
.原入驻园区已投产项目,经区政府相关部门考核后,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每亩低于
50
万元或连续两年对地方区级税收强度每亩低于
1
万元的项目。
第十条
退出程序
1
.出现本管理办法第九条一项情形的企业,可向园区办申请,报经区工业领导小组批准同意暂缓退出,暂缓期最长为一年。暂缓期内达到入园条件的,可恢复其入园资格。
2
.对符合退出园区条件,申请暂缓退出的企业,由园区办报区工业领导小组联席会审查,集体研究决定其暂缓退出。对未申请暂缓退出或者暂缓期满仍未重新取得入园资格的,由园区办报区工业领导小组联席会审查,集体研究决定其强制退出。
3
.园区办按照区工业领导小组书面审批意见,向被要求退出的企业送达退出通知书,退出的企业应当在接到退出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签订《退出园区协议书》并退出园区。
4
.应当退出园区的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自行退出的,园区办报请区工业领导小组批准,由国土、园区办等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强制其退出。
第十一条
入园企业退出办法
1
.项目退出原则上由招商服务单位做好劝导工作并按规定引进新的项目。无法引进新项目的,其原有生产设备由退出企业自行处置,其土地由区国土资源局按原企业实际支付征地金额依法收回,其地面建筑物由评估机构评估后依法拍卖。如有异议,可提交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人民法院判决。
2
.由区国土资源局按原征地价格依法收回的低效利用土地,通过嫁接、改造、置换、租赁、兼并、资产重组等方式,实施“腾笼换鸟”,重新出让或安排新建项目。
第四章
税费及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园区内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按照规定向园区办及财政、税务、统计、工信等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情况,接受园区办和财税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依法缴纳税费。
第十三
条兑现优惠政策。按们胡滨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
试行
)
》和《湖滨区目标管理和招商引资考核细则》中规定的项目考核认定和奖励办法条款执行。
第五章
项目服务
第十四条
落实“两个零接触”
(
进驻园区与群众“零接触”,手续办理与行政审批部门“零接触”
)
,园区办和责任单位帮助项目业主全程代办、限时办结各种审批和许可等手续。
第十五条
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未经区优化办批准,除司法、环保、税务、安监部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必要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企业检查收费,不得随意对企业采取强制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入园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园区一般工业项目,重大工业项目可按“一事一议”方式另行确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园区办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