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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滨区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湖滨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6-12 16:34     字体:

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之规定,结合湖滨区机构改革实际,经区政府依法审查,现将确认的湖滨区行政执法主体公布如下:

一、以下部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湖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湖滨区国防动员办公室、湖滨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湖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滨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湖滨区教育体育局

湖滨区科学技术局

湖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湖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湖滨区民政局

湖滨区司法局

湖滨区财政局(湖滨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湖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滨区自然资源局

湖滨区建设局

湖滨区城市管理局(湖滨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湖滨区交通运输局

湖滨区水利局

湖滨区农业农村局(湖滨区乡村振兴局)

湖滨区商务局

湖滨区文化和旅游局

湖滨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湖滨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湖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湖滨区应急管理局

湖滨区审计局

湖滨区统计局

湖滨区医疗保障局

湖滨区残疾人联合会

湖滨区消防救援大队

湖滨区交口乡人民政府

湖滨区高庙乡人民政府

湖滨区磁钟乡人民政府

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

湖滨区会兴街道办事处

湖滨区湖滨街道办事处

湖滨区车站街道办事处

湖滨区前进街道办事处

湖滨区涧河街道办事处

湖滨区大安街道办事处

中共湖滨区委办公室(中共湖滨区委机要保密局、湖滨区国家保密局、湖滨区密码管理局、湖滨区档案局);中共湖滨区委宣传部(湖滨区新闻出版局、湖滨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行使三定方案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时,依法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因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或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区政府重新审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经依法审核后向社会公告。

三、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由上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区政府不再公布。

四、已公布的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凡未经公布的部门,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六、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需依法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并主动出示。

七、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原2020年6月10日公布的《湖滨区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湖滨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告》不再执行。

 

    202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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