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湖滨区黄河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
关于划定湖滨区黄河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
为加快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强黄河河道的管理与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水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现依法划定湖滨区黄河(三门峡库区)河道管理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1984年2月27日,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颁布的《黄河三门峡水库调度运用暂行办法》(黄工字[84]第17号,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水库防洪运用允许最高水位为335米(大沽高程)。
二、黄河河道管理范围
划定我区行政区域内黄河河道管理范围为:335米高程(大沽高程)以下至山西省省界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市城市总体规划批复中的城市规划范围除外。
三、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种植高秆农作物、 芦苇和片林(堤防防护林除外);
(三)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开渠、打井、挖窖、建窑、葬坟、取土、放牧、违章垦植、堆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五)采淘铁砂;
(六)在堤顶行驶履带机动车和其他硬轮车辆;
(七)设置拦河渔具;
(八)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活动。
四、搞好宣传教育,切实加强管理
黄河安危,事关大局。各乡(街道)村组应积极配合湖滨区黄河河务局,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认真贯彻落实通告精神,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观念,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破坏行为,以保证河道管理的正常化、规范化。对违反本通告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授权管理单位:湖滨区黄河河务局。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湖滨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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