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滨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湖滨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21〕001号
我区2021年3月10日取得三门峡市2020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2021年1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以豫政土〔2021〕121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3.3482公顷。现将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三门峡市2020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三门峡市2020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及用途
征收崖底街道办事处西贺家庄村3.3000公顷、斜桥村0.0482公顷。
该批次用地拟作为公路用地(3.3482公顷)项目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费标准
1、地上附着物补偿及青苗补偿依据《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三政〔2013〕66号文据实补偿,涉及拆迁安置的按照湖滨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2、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费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拆迁安置的方式进行妥善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
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村组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崖底街道办事处 西贺家庄村、斜桥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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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5日至 2021年3月22日 |
崖底国土资源所 |
2021年3月23日 |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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