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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湖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4-26
标  题 湖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滨区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三湖政办规〔2024〕2号
发布时间 2024-05-13 15:34

湖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滨区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13 15:34     字体:

三湖政办规〔20242


湖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滨区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湖滨区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426    



湖滨区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关于加强和改善三门峡市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建议函》(矿安豫函〔20235号)和《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三政办规〔20242号)有关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淘汰退出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改造升级一批)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全区非煤矿山整治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要论述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统筹发展与安全,全力化解辖区内涉矿风险与挑战,推进非煤矿山减量提质。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扶优汰劣、分类处置原则,结合湖滨区实际对非煤矿山采矿权进行系统梳理,合理设置采矿权数量,进一步优化开采布局,统筹采取淘汰退出、整合重组等措施,依法取缔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尤其是小型矿山,规范矿山开采秩序,全面提升矿山安全生产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我区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小型矿山依法关闭,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进一步提升矿山五化(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有效遏制矿山较大事故发生,杜绝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

二、整治重点

(一)对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矿山。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矿山。

3.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

4.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注销手续或换证手续的矿山。

5.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且未限期整改的矿山。

(二)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1.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矿山。

2.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矿山。

3.地下矿山井下生产系统尤其是通风系统不完善、未实行机械通风,以及采场管理混乱的矿山。

4.地下矿山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建设的矿山。

5.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矿山建设的矿山。

6.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矿山。

(三)对工艺、技术、装备落后、破坏植被严重,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

1.不符合国家、省、市矿山产业政策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矿山。

2.使用国家或省、市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矿山。

(四)对同一区域内多个同类矿山开展资源整合工作,做大做强矿业经济

重点推进高庙铝土矿区资源整合。整合工作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高庙乡政府及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三、整治程序和标准

(一)整治程序

对决定关闭退出的矿山,由区政府向社会公告,公告期结束后,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关闭退出矿山按照标准和程序实施关闭,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决定整合重组的矿山,由区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属地及相关部门提出方案、名单,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淘汰退出标准

1.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地下矿山应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应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尾矿库应公告销号。

4.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三)整合重组标准

通过资源整合重组,矿山要达到智能化及绿色矿山标准。对同一个矿体分属2个及以上不同采矿权人的、相邻采矿权最小距离不满足安全要求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实施整合重组,实现矿权、规划、主体、系统、管理五统一

四、工作步骤

(一)排查摸底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高庙乡政府、磁钟乡政府及有关部门于2024430日前对辖区内矿山企业完成排查摸底,摸清矿山开采、安全、生态环境、生产工艺等方面问题,建立排查台账。根据排查情况,统筹分析研判,提出三个一批矿山名单,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发布相关公告。

(二)整治关闭

公告期结束后,对纳入三个一批整治的矿山,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和标准依法实施。关闭退出矿山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检查验收

整治工作结束后,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照整治标准,对纳入整治的矿山逐一进行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开展督导和重点抽查。每年12月底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我区的年度三个一批整治工作总结报区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上报。

(四)总结提升

要认真总结经验,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切实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抓好整治回头看工作,严防问题反弹,务求整治成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湖滨区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领导小组(附件),统筹协调全区非煤矿山整治工作。高庙乡政府和磁钟乡政府要比照成立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专班。要加大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推动整治工作有效开展。

(二)压实责任。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在区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认真对照整治程序和标准,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合力推进本地区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到位。

(三)加强检查。区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三个一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针对发现问题及时认真研究解决,持续完善相关措施,确保完成矿山关闭退出、整合重组工作任务。

(四)严格问责。对整治中履职不到位的,追究相关单位领导的责任。对干扰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惩处。对整治中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要严格依法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整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高庙乡政府和磁钟乡政府要安排专人负责本地区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信息报送工作。每月5日前将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赵新峰 电话:2953991

电子信箱:13938124795@163.com

附件:湖滨区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领导小组


附 件

湖滨区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领导小组

一、成员名单

 长:乔继明(区长)

副组长:郭建体(区委常务、常务副区长)

贾建忠(副区长)

 员:曹成坤(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儒(区发改委负责人)

 浩(区财政局局长)

王建强(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张洪泽(区水利局局长)

赵博云(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严东风(市市场监管局湖滨分局局长)

王明印(市生态环境局第一分局局长)

宋建勇(湖滨供电分局局长)

蔡严伟(高庙乡乡长)

朱红波(磁钟乡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区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的协调、调度和信息报送等日常工作,王建强兼办公室主任,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湖滨公安分局、市生态环境局第一分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责任分工

(一)高庙乡人民政府和磁钟乡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的非煤矿山整治工作,要按照整治重点确定三个一批整治矿山名单,并依法实施;负责整治期间的安全稳定工作。

(二)区发改委等部门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对不符合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山,提请区级以上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三)湖滨公安分局负责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清理收缴关闭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严厉打击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使用爆炸物品违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对矿山整治工作期间出现的暴力抗法、聚众闹事等行为依法处置;对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吊(注)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四)区财政局负责配合各相关部门的工作安排,积极筹措资金,按规定安排和管理整治矿山的各项资金,支持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

(五)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责令其限期停产整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提请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矿山依法责令其限期停产整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区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区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牵头制定非煤矿山企业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目录;对使用国家或省、市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的矿山,提请区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六)区自然资源局做好政府公告关闭的采矿许可证吊(注)销工作,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山,提请区政府依法实施关闭;负责对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破坏森林资源的矿山,提请区政府依法实施关闭;指导做好矿山植被恢复治理工作。

(七)市生态环境局第一分局负责对非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非煤矿山办理环评审批情况进行排查;对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而组织开采及违法违规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八)区水利局负责对严重影响水利设施排洪泄洪、未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严重的矿山,提请区政府依法实施关闭;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资源整合工作。

(九)市市场监管局湖滨分局对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十)湖滨供电分局(郊区供电公司)负责依法对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停止供电,并配合做好用电监测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三湖政办规〔2024〕2号关于印发湖滨区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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