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湖政办〔2017〕30号 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调整区政府部门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三湖政办〔2017〕30号
湖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调整区政府部门
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各类证明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7〕83号)精神,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效能革命,落实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经研究,决定第二批取消调整各类证明89项,保留14项,现予公布。
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保留的证明事项,相关部门要规范证明名称和办理用途,形成统一的证明模板;取消的证明事项,各级各部门不得变相设置门槛或者以其他形式要求申请人提供。因法律法规或部门职能调整需要增设或调整的证明事项,按照程序报区编办,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必要性、合法性审查,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后予以公布。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增设和调整。
各级各部门要做好证明取消后的衔接落实工作,确保不因证明取消影响群众和企业办事。对需要政府部门内部征询的证明事项,由证明需求单位负责征询,接受征询的单位原则上在征询当日予以回复;对可用现有材料替代的证明事项,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配合,互认互通,不得推诿扯皮、推脱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借助数据资源共享平台进行信息查询,并积极推进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库、法人信息数据库等建设。
取消、保留的证明清单要在区政府、区编办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各级各部门取消、保留的证明清单要在本级、本部门网站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2017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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