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湖政办〔2017〕9号 关于印发《湖滨区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湖政办〔201
7
〕
9
号
湖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
《
湖滨区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
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
、涉农
街道办事处
,
区政府有关部门:
《
湖滨区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
已
经区政府
第
42次常务会议研究
通过
,
现印发给你们
,
请结合实际
,
认真
贯彻执行
。
2017
年
5
月
12
日
湖滨区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乡村医生
(
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
,
下同
)
是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
是农村居民的健康
“
守护人
”
,
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
。
近年来
,
特别是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
,
乡村医生整体素质稳步提高
,
服务条件明显改善
,
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不断提升
。
但也要看到
,
乡村医生队伍仍是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薄弱环节
,
难以适应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
为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
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
“
网底
”
,
根据
《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三
政办〔2017
〕
17
号
)
精神
,
结合我区实际
,
制定
本
实施方案
。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
一
)
总体要求
。
坚持
“
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
”
的基本原则
,
从我区实际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
,
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管理
,
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
,
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
,
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
,
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
,
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
(
二)主要目标
。
按照省、市基层卫生人才工程要求
,
力争到2020
年
,
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
,
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
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求的乡村医生队伍
,
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建立
,
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
二、明确乡村医生功能任务
(
三
)
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
乡村医生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
并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全面开展签约服务
,
承担卫生计生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
(
四
)
合理配置乡村医生
。
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深入开展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
,
区卫生计生部门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预期需求及地理条件等因素
,
合理配置乡村医生
,
原则上
,
按照每千户籍人口1—2
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
,
每个村卫生室至少有1
名乡村医生执业
。
三、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
五
)
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
。
区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和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386
号
)
等有关法律、法规
,
加强乡村医生准入管理
。
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
(
助理
)
医师
(
包括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
,
下同
)
资格证书
,
并在区卫生计生部门注册获得执业许可
。
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要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
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
无人执业的村卫生室
,
可以统筹调剂或由乡
(
涉农街道)卫生院派驻具备执业资格人员在村卫生室执业
,
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
(
六
)
规范乡村医生业务管理
。
区卫生计生部门要依据乡村医生的工作职责
,
制定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门诊日志、处方、安全注射、安全用药、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理、传染病登记等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
要按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等有关规定
,
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行为监督检查
,
督促其规范诊疗、合理用药
,
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
对超范围执业、违规执业、过度诊疗、过度用药的乡村医生
,
一经发现
,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严肃处理
。
(
七
)
规范开展乡村医生考核
。
在区卫生计生部门的统一组织下
,
由乡
(
涉农街道)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
。
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
,
开展医生签约服务、参加学习培训、落实基本药物制度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
。
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财政补助和收入分配的主要依据
,
并录入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系统
。
四、提高乡村医生队伍整体素质
(
八
)
加强继续教育
。
按照
《
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
(
2011—2020
年
)》
要求
,
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教育和培养工作
。
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
(
卫生
)
院校
(
含中医药院校
)
接受学历教育
,
提高整体学历层次
。
对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类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
,
政府对其学费给予适当补助
。
具体实施办法按照
省、
市卫生计生委另行制定的实施方案及细则执行
。
(
九
)
规范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
。
依托区医院
,定期通过
岗位指导、例会、集中培训、远程教学等方式
,
对在岗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
确保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
次
,
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
周
;
健全定期进修学习机制
,
保证乡村医生每3—5
年免费到区医院脱产进修
,
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
个月
。
按照自愿申请、统筹安排的原则
,
分期选派具有执业
(
助理
)
医师资格证书的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
。
在年度指标控制范围内
,
可将具有执业
(
助理
)
医师资格证书的乡村医生和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纳入基层骨干医师培训、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基层卫生人才在职学历提升、住院
(
全科
)
医师规范化培训等
“
369
人才工程
”
培训范畴
。
乡村医生要学习中医药知识和技能
,
运用中医药适宜技术防治疾病
。
(
十
)
实施村卫生室免费医学生订单定向培养计划
。
结合
《
河南省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计划
》
,
建立完善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机制
,
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
以需求为导向
,
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
年制高职、高专免费医学生培养
。
免费医学生主要以农村生源为主
,
毕业后分配到村卫生室执业
。
(
十一
)
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
。
乡
级
卫生院出现编制空缺需要招录卫生技术人员时
,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执业
(
助理
)
医师资格证书的乡村医生
,
进一步吸引执业
(
助理
)
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
。
结合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开展
,
鼓励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聘用具有执业
(
助理
)
医师资格证书的乡村医生
,
采取人事代理制、岗位聘用制等方式
,
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
提高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
。
五、发挥乡村医生健康
“
守护人
”
作用
(
十二
)
开展契约式服务
。
加快推进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签约服务工作
,
努力实现到2020
年每个家庭都有
1
名合格的家庭医生
。
乡村医生或由上级医疗机构业务骨干
(
含全科医生
)
和乡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
,
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
,
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
,
提供约定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行免费服务
,
费用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中支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按规定标准收取服务费
,
费用由医保基金和签约居民分担
。
乡村医生提供签约服务
,
除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外
,
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
(
十三
)
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
。
为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与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工作
,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统一部署
,
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
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
,
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考试大纲
,
统一组织
,
单独命题
,
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
,
限定在乡
(
涉农街道)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
。
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
六、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
十四
)
完善乡村医生补偿机制
。
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
,
健全补偿机制
,
畅通补偿渠道
,
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
,
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
。
在2014
年和
2015
年农村地区新增人均
5
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
,
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
。
2016
年起将
50%
以上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
,
并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
,
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
,
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
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
,
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给予基本药物补助
,
所需资金、补助标准及各级财分担比例继续按照
《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
三政办
〔2012
〕
17
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
,
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
,
逐步提高乡村医生待遇水平
。
七、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机制
(
十五
)
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
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
,
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对符合领取生活补助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
,
按规定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
区财政局依据2013
年卫生、财政、监察、审计四部门联合审核上报的
2012
年度老年乡村医生
41
人
,
每人每月给予300
元生活补助
(
省150
元、市
45
元、区
105
元)
,
将区级财政应负担数
(
每人每月105
元)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016
年
1
月
1
日后增加人员按照省、市规定审核后所需资金由市、区级财政共同负担
,
每人每月300
元
,
其中:市级财政承担每人每月45
元
,
区级财政承担每人每月255
元
。
(
十六
)
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
建立乡村医生到龄退出机制
。
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
,
应由区卫生计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
从具备执业资格、65
周岁以下
(
含65
周岁
)
的乡村医生中考核确定或医学院校毕业生中招录
,
65
周岁以上的乡村医生原则上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
。
对身体健康、群众信任的到龄优秀乡村医生
,
或因退出后村卫生室无符合条件从业人员
,
影响居民看病就医的
,
经申请审核可以延长到龄乡村医生的执业年限
,
到龄乡村医生延长执业期间不享受生活补助待遇
。
八、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
十七
)
改善村卫生室服务条件
。
各乡
(
涉农街道)要承担村卫生室建设的主体责任
,
依托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
,
结合原市卫生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
《
关于加强村卫生室建设的指导意见
》(
三卫农卫〔2014
〕
15
号
),
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
,
进一步支持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设备配备
。
鼓励有条件的乡
(
涉农街道)对村卫生室的水、电、网络等日常运行费用进行补助
。
(
十八
)
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
。
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和云计算平台
,
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
,
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即时结算、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监管、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功能
,
全面提升村卫生室信息化管理水平
。
(
十九
)
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
。
采取
全区
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筹集医疗风险基金等多种方式
,
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
所需资金通过个人与村卫生室分担、政府适当补助等多渠道筹集
,
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
,
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
九、保障措施
(
二十
)
加强组织领导
。
各乡
(
涉农街道)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乡村医生队伍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
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
,
加强领导
,
统筹安排
,
协调推进
,
着力解决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
,
强化协作配合
,
加大督促指导力度
,
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
(
二十一
)
制定实施方案
。
各乡
(
涉农街道)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精神
,
细化相关政策措施
,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
(
二十二
)
保障资金投入
。
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区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
,
确保专款专用
,
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
(
二十三
)
严格督导考核
。
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
,
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
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
,
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
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
,
确保乡村医生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