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湖政办文〔2017〕3号 关于成立湖滨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三湖政办
文
〔201
7
〕
3
号
关于成立
湖滨区
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
通
知
各
乡
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
,
区政府
有关
部门
:
为加强对全
区
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经
区
政府研究
,
决定成立
湖滨区
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
(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
张志刚
区
委常委、常务副
区
长
副组长
:
薛安星
区
政府
党组成员
成
员
:
荆
锐
区
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金建超
区
纪委
常务
副书记、
区
监察局局长
薛留超
区
编办主任
赵光辉
区
法院常务副院长
吴
伟
区
检察院
常务
副检察长
赵
川
区
发改委主任
刘红杰
区
民政局局长
朱瑞丽
区
司法局局长
王树峡
区
财政局局长
崔振兴
区
人社局局长
李红梅
区
卫计委
主任
魏厚哲
区
审计局局长
孙
慧
区
统计局局长
王金明
区房管局局长
张月霞
区
残联理事长
韦
青
区
国税局局长
张关照
区
地税局局长
王
晓
崤山
公安分局代局长
张恩义
湖滨公安分局局长
袁奇峰
东城
公安分局局长
程跃森
湖滨
供电
分局局长
严东风
湖滨
工商
分
局局长
常永波
湖滨
农商行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
室设
在
区
民政局,
刘红杰
同志兼办公室主任,
黄煜明
同志
(区
民政局
低保中心主任)
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统筹规划全
区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
认定
和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救助工作,组织实施社会救助重大政策措施,召集
湖滨区
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或领导指示,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三、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
一
)
区民政局
负责贯彻落实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法规
;
结合我
区
实际拟定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
;
进一步规范完善社会救助申报、审核、审批程序
;
建立健全
区
社会救助信息平台,积极主动获取各相关部门信息进行比对,
并
做好保密工作;完善监管手段,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
做好领导小组交办的日常工作。
(
二
)
区监察局
负责对我
区
社会救助对象信息提供、信息比对和核查工作进行监督,对有关
部
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救助相关工作中
,
妨碍提供或提供虚假信息
,
导致比对不准确等违纪行为予以查处。
(
三
)
区编办
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乡低保人员有关信息的核查工作。
(
四
)
区
法院、检察院负责对拒绝退回骗保资金的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追回资金,对违法单位和个人予以查处。
(
五
)
区
发改
委
负责对全
区
物价信息变动情况进行预警,建立完善物价增长与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联动机制,会同民政、财政、统计、人社等相关部门适时提出调整我
区
保障标准的建议。
(
六
)
公安部门负责为民政部门提供救助对象的户籍和车辆管理等相关信息。
(
七
)
区
司法
局
负责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等服务。
(
八
)
区
财政
局
负责本级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救助资金预算安排;做好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的筹集、拨付;为民政部门提供行政事业单位领取工资人员与救助对象等相关信息,做好行政事业单位领取工资人员与救助信息检查等工作。
(
九
)
区人社局
负责为民政部门提供救助对象的社会养老、医疗保险、就业、劳务输出、失业等相关信息。
(
十
)
区房管局
负责为民政部门提供救助对象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等房产相关信息。
(
十一
)
区卫计委
负责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同步结算街接工作
以及农村居民重特大疾病和长期慢性病的医疗救助
。
(
十二
)
区审计局
负责对城乡社会救助资金按年度进行审计检查,监督资金安全运行。
(
十三
)
区
统计
局
负责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等困难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情况进行抽样测算,为科学制定各类社会救助标准提供依据。
(
十
四)
工商
分局
负责为民政部门提供救助对象兴办企业或注册登记等相关信息核查。
(
十
五)
区
国税
局
和地税
局
负责为民政部门提供救助对象年纳税等相关信息。
(
十
六)
湖滨农商行
负责
社会救助对象保障资金的社会化发放等工作
,为民政部门
提供救助对象在银行的个人诚信、存贷款等信息。
(
十
七)
区
残联负责为民政部门提供救助对象残疾情况等相关信息。
(十八)
供电
分局
负责为民政部门提供用电达到一定数量以上居民相关电量信息;负责困难群众生活用电和电表改造等费用的优惠减免工作。
2017
年
2
月
22
日
三
门
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
7
年
2
月
22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