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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3001-0001-2023-0002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7-11
标  题 湖滨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滨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三湖政〔2023〕4号
发布时间 2023-07-20 09:08

湖滨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滨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20 09:08     字体:

  三湖政〔2023〕4号
  湖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湖滨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修订后的《湖滨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7月11日
 
 
  湖滨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坚强领导下,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锚定两个确保,实施十大战略,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奋力打造省际区域中心城市的首善之区、建设现代化湖滨,为三门峡市加快实现资源型城市向创新型城市蝶变、建强省际区域中心城市贡献强劲湖滨力量。
  第三条 区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区委工作要求不折不扣得到落实。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第四条 区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区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五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负责协调落实区政府决定的事项和区长交办的事项,办公室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区长离区出访、出差和休假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副区长实行工作互补制度,因外出、休假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履职的,由互补的另一方代行出席会议、参加活动、公务接待、处置突发事件等职责,代行审签紧急公文。
  第六条 区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奋力开创现代化湖滨建设新局面。
  第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主要负责人实行党政分设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区政府各部门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八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区委工作要求。坚持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区委工作要求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
  第九条 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办好民生实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十条 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按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建立健全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两次。
  第十一条 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第十二条 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提高创造性执行的能力,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第十三条 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区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并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依法全面审查被复议行政行为,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区政府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努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畅通社情民意的收集渠道,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和公务活动制度
 
  第十九条 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专题协调会议制度。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和区政府工作部门局长、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区政府重大事项;
  (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
  (二)讨论通过向市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区委常委会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工作报告和议案;
  (四)讨论决定涉及全局的重要规划、重点项目、重大政策性问题,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要求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五)讨论决定由区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六)讨论决定以区政府名义开展的检查考核、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事项;
  (七)讨论决定财政预决算、上级下达的重点转移支付、重大财政资金分配及追加预算支出;
  (八)讨论决定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事项;
  (九)讨论决定区长确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或者区长委托副区长召集和主持,研究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转办或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主要领导同志交办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研究贯彻落实上级专项会议、行业性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部署重要工作的具体措施,以及重点工作推进中的突出问题;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或专项问题。区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与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和主持人的要求确定。
  第二十三条 专题协调会议由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推进中的专项问题。专题协调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与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和主持人的要求确定。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签报区长。副区长主持召开的区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副区长事前报区长审定。专题协调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副区长或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专题协调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均编印会议纪要,报区长签发。区长办公会议、专题协调会议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按程序逐级审核报分管副区长或区长签发。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区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区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向区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需履行请假报备手续。
  不能出席副区长召开的会议需请假的,由相应的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向分管副区长报告。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减少数量。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各类会议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区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同志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
  区政府各部门召开全区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应先征得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再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通知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会的,须报经区长批准。
  第二十七条 区长的公务活动由牵头单位提出建议方案,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由办公室主任签报区长。
  副区长出席会议、公务活动需报区长审批的,由主办单位草拟会议(活动)方案,区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主任,由主任签报区长、分管副区长。
  未经区长批准,副区长不出席各种节会、展会和节庆活动,不出席非兼职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建立学习制度,学习活动由区长主持,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学习主题由区长确定,重点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工作要求,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学习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作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章 公文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乡(街道)、各部门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同志报送公文。
  拟提请区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区政府部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区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第三十条 区政府各部门起草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乡(街道)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第三十一条 各乡(街道)、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报区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当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三十二条 对各乡(街道)、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区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副区长要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要协助分管副区长做好协调工作。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区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决定、命令,下发的三湖政文件,向区人大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报告,向市政府、区委报送的上行文,与市政府各部门等不相隶属机关商洽重大政策性事项的文件,人事任免文件,由区长签署或签发。
  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由副区长按分工签发。区政府有明确要求的,属于综合性、全局性事项的,或副区长认为必要的,报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涉及区政府工作的公文,经区政府会议研究同意或区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重要公文,按规定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由区政府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区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
  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区政府各部门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区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审查中发现存在与上位法抵触、规定不适当或超越权限、程序违法的,应当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区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公文管理有关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区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及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第七章 工作落实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区委工作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区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要落实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后评估要求,对区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实行全过程跟踪调度,打通堵点淤点难点,及时反馈进展和落实情况,视情组织开展后评估,确保重大决策顺利实施、高效落地。
  第三十八条 把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各环节,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利器作用,确保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市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
  区政府各部门和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的具体落实单位,负有主体责任,对工作落实负总责。区委区政府督查局组织实施区政府督查工作,开展综合督查、专项督查、事件调查、日常督办、线索核查等政府督查工作,对国务院大督查、国家和省、市专项督查事项、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区政府会议议定事项、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等加大督查力度,推动工作落实。加强和规范政府系统督查考核工作,推动督查增效。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区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区政府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围绕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的重大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必须向区委请示报告。
  区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区政府请示报告。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与之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区政府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区实施办法,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除区委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区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须事先按程序报批;区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报区政府批准。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区长出访、出差或休假,需先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区委办公室报备。副区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向区长请假,并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区委办公室报备。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以及区政府工作部门、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区外出,须先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再履行报备手续。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坚决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部门所属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9日区政府印发的《湖滨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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