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湖政〔2017〕3号 关于改进作风狠抓落实的规定
三湖政〔201
7
〕
3
号
关于改进作风狠抓落实的规定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政府各部门
:
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
,
狠抓工作落实
,
区
政府决定从自身做起
,
压缩会议
,
精简文件
,
改进督查
,
减少陪同
,
简化接待
,
坚决纠正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习惯做法
,
祛除迎来送往等方面的繁文缛节
,
为部门松绑
,
为基层减压
。
规定如下
:
一、压缩会议
(
一
)
政府常务会议
。
实行议题分类管理
,
大力提高会议效率
。
审议决定类议题
:
主要包括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
和
市委
、市政府以及区委
的重要会议
、文件
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
;
讨论通过向
市
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
提请
区
委常委会议讨论和
区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工作报告和议案
;
涉及全局的重要规划、重点项目、重大政策性问题
;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要求
区
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区长确定的其他重要
事项等
。
议题起草说明不超过1500
字
,
汇报时间不超过
10
分钟
,
列席单位发言一般不超过3
分钟
。
审定通过类议题
:
主要包括以
区
政府名义开展的检查考核、评优评先、人事任免、纪律处分等事项
;
财政预决算、
上级
下达的重点转移支付、重大财政资金分配及追加预算支出
;
区
长办公会议、专题协调会议研究后提请
区
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事项等
。
从严控制参加
区
政府常务会议人员
,
按照与议题紧密相关原则确定参会人员和列席单位
。
对审议决定类事项没有提出修改意见的单位可不安排参会
。
(
二
)
区长办公会议
。
减少
区
长办公会议与
区
政府常务会议议题重复
。
区
长或副
区
长召开
区
长办公会议
,
重点研究贯彻落实
市
政府专项会议、
市
直部门行业性会议和
区
政府常务会议部署重要工作的具体措施
,
以及重点工作推进中的突出问题
。
需提请
区
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
,
列入审定通过类议题
。
(
三
)
专题协调会议
。
减少专题协调会议与
区
政府常务会议议题重复
。
区
长主持或委托副
区
长主持召开专题协调会议
,
主要研究
市
、
区
领导同志批示、转办或
区
主要领导同志交办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
,
依法依规需要研究的其他议题
。
需提请
区
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
,
列入审定通过类议题
。
(
四
)
工作部署会议
。
严控以
区
政府名义召开的全
区
性工作部署会议
,
因涉及全局性重要工作确需召开的
,
会议方案报
区
长批准
。
简化会议议程
,
控制会议时间
,
一般不安排会议发言
,
原则上不专设会议主持人
。
贯彻
市
直部门召开的行业性会议精神
,
由
区
直部门召开会议安排部署
,
区
长、副
区
长不参加会议
,
不邀请
乡
(
街道
)主要
负责同志参加
。
二、精简文件
(一)
大力减少文件
1
.
减少转发类文件
。
市
政府、
市
政府办公
室
下发的文件
,
政策措施具体、工作要求明确、可以直接实施的
,
区
政府、
区
政府办公室一般不再制发贯彻文件
。
涉密文件可按规定翻印下发
,
非涉密文件可通过网传
,
翻印、网传时随文发贯彻落实督查通知
,
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
区
政府、
区
政府办公室一般不翻印、不转发
市
直部门、议事协调机构下发的文件
。
2
.
减少印发类文件
。
市
政府、
市
政府办公
室
文件明确要求制定贯彻落实措施的
,
按规定制发文件
,
不提高发文规格
。
除全
区
综合性五年规划、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外
,
其他专项规划不以
区
政府或
区
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
3
.
减少工作部署类文件
。
区
委、
区
政府已发文对某项工作作出安排部署的
,
该项工作的年度方案、行动计划、工作安排、工作要点等
,
由部门或议事协调机构发文
,
不以
区
政府、
区
政府办公室文件发文
。
专项活动方案
可
以
便签
形式印发
。
除
区
政府工作报告、
区
政府全体会议、全
区
经济运行会议、全
区
政府系统廉政工作会议重点工作责任分工外
,
区
政府、
区
政府办公室不单独印发责任分工类文件
,
责任分工内容可在文件中明确或作为附件印发
。
4
.
减少调整成立议事协调机构类文件
。
除
市
政府明文规定或比照
市
政府设立外
,
原则上不再发文成立议事协调机构
。当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
变动
或
分工调整
时,可发文调整相应的议事协调机构;当议事协调机构其他负责人变动或分工调整时,原则上不再发文调整。
清理规范
区
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
对设立依据不明确或不充分
,
管理事项单一或不饱和
,
且已明确属于有关部门职能范围的
;
工作任务具有临时性、阶段性、突击性特点并已经完成的
;
工作任务属于评比达标、咨询性质的
;
机构调整设立以来长期未有效开展工作的机构
,
予以撤销
。
对牵头部门相同、工作性质相近的议事协调机构
,
予以合并
。
(二)
规范文件签发
1
.
以
区
政府名义下发的文件
,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
向
市
政府报送
请示或
报告
,
致函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等文件
,区政府的重要决定,由分管副区长会签,
区
长签发
。
2
.
以
区
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一般文件
,经分管副区长同意后,
由
办公室主任
签发
;
重要文件
,
由分管副
区
长
或
区
长签发
。
3
.
区
政府常务会议、
区
长办公会议纪要由
区
长签发
;
专题协调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
区
长签发
,
会议议定事项超出主持会议副
区
长分管的范围
,
报
区
长或常务副
区
长签发
。
(
三)
减少公文简报报送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向
区
政府报送公文
。
区
政府领导到各级、各部门调研
,
召开全
区
性工作部署会议
,
除领导明确要求外
,
不向
区
政府报送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
。
区
直部门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原则上不再向
区
政府报送简报
,
工作信息可通过信息渠道上报
。
三、改进督查
(一)
整合督查力量
。
以
区
政府名义开展的督查活动
,
由
区
政府办公室统一组织
,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整合督查力量
,
实施联合督查
,
避免多头督查、重复督查
,
减轻基层负担
。
每年一般分6
月、
12
月两次安排
。
(二)
规范督查活动
。
严格督查审批
,
以
区
政府名义开展的督查活动
,
由
区
政府办公室提出综合性督查方案
,
经
区
长批准后实施
。
督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生活纪律
,
不得干扰地方正常工作
。
(三)
改进督查方式
。
创新督查方法
,
防止督查
“
形式化
”、“
模板化
”
和走过场
。
坚持以常态化督查为主、集中督查为辅
,
随机抽查为主、全面普查为辅
,
明察与暗访并重
,
少听汇报、少查文件
,
多运用网上调查、电话调查、问卷调查、第三方调查
,
减少现场督查工作量
,
提高督查效率
。
(四)
完善督查评价
。
坚持求实求效
,
重点督查工作推动和政策落实实效
,
不以是否发文、发文规格
,
是否开会、开会规格作为衡量工作落实的标准
。
四、减少陪同
(一)
减少调研陪同
。
区
长到基层调研
,
除调研主题涉及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外
,
其他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参加
。
副
区
长到基层调研
,
除调研主题涉及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外
,
其他相关部门1
名分管负责同志参加
。
区
长、副
区
长调研期间如需召开工作座谈会和现场办公会
,
可通知与会议内容紧密相关的部门负责同志参会
。
(
二
)
减少会议陪同
。
除
区
政府全体会议、
区
政府常务会议外
,
以
区
政府名义召开的全
区
性工作部署会议
,
一般只安排相关副
区
长参加
。
未经
区
长批准
,
副
区
长不出席各种节会、展会和节庆活动
。
未经
区
委批准
,
副
区
长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
。
减少
乡
(
街道
)
、
区
政府各部门陪会
,
通知主要负责同志参会的
,
须经
区
长批准
。
(
三
)
减少公务陪同
。
区
长、副
区
长出席的会见、会谈、签约等公务活动
,
原则上只通知主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与商谈议题紧密相关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参加
。
五、简化接待
(
一
)
规范调研接待
。
以
省政府
、市政府
名义来
区
开展检查、督导、调研的工作组
,
区
长、副
区
长按要求出席相关活动
。
来
区
调研考察的
省直
机关
、
市
直部门、兄弟
县
(
市、区
)
现职
处
级
正职
领导同志
,可安排
1名对口副区长陪同。来区调研考察的
省直
机关
、
市
直部门、兄弟
县
(
市、区
)
现职
副处级领导同志,
原则上由
区
直对口部门负责同志陪同
。
(
二
)
规范商务接待
。
因对外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需要
,
接待海外、港澳台、国内知名人士、企业家等因公来访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
要严格执行接待标准
,
注重实际效果
。
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提高接待标准
。
(
三
)
规范外事接待
。
外事活动要严格遵守外事工作纪律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
非外事部门不得安排
区
长、副
区
长参加外事活动
,
不得擅自提高接待规格和礼遇
。
区
长、副
区
长执行本规定情况
,
按月向
区
政府党组作出报告
。
2017年
3
月
28
日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
7
年
3
月
28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