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湖政〔2016〕13号 关于对梁家渠村及周边棚户区内房屋征收的决定
三湖政〔201
6
〕
1
3
号
湖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对梁家渠村及周边棚户区内房屋征收的
决 定
为改善群众居住条件,
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
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
号,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三门峡市城市总体规划,经研究并报三门峡市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
办公室
同意,决定对梁家渠村及周边棚户区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
一、本次征收范围为崤山路以北、黄河路以南、大岭路以西、甘棠路以东,梁家渠村及周边棚户区(不含城市居民部分),总
占地
面积390.7
亩,共有
农
村
居
民5
0
0
户
、
企事业单位7
家
,
共涉及院落338
座,
总拆迁面积
348489
平方米(其中村民住宅
327533
平方米,企事业单位及其它
20956
平方米)。
二、
本次征收时间为2016
年
9
月
29
日至2017
年
3
月
28
日。
三、征收主体为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征收工作由崖底街道办事处和前进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四、崖底街道办事处和前进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条例》规定和相关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要求,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要按照《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估。
六、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决定确定的期限内与崖底街道办事处或前进街道办事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如未在征收决定确定的期限内达成协议,湖滨区人民政府将按照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
七、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
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发布之日
起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内涉及的数据以实际发生为准)
附件:《三门峡市湖滨区梁家渠村及周边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016
年
9
月
29
日
附 件
三门峡市湖滨区梁家渠村及周边棚户区改造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三政〔2011
〕
74
号)、《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三政〔
2014
〕
54
号)等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改造地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
改造征收范围及对象
改造征收范围为崤山路以北、黄河路以南、大岭路以西、甘棠路以东,对象为梁家渠村村民及周边企事业单位的房屋。
二、
补偿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人可从货币补偿和安置房补偿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现有合法、有效建筑重置价上浮30%
给予一次性补偿。同时,享受奖励政策,给予一次搬迁补助费补偿,一次性发放
6
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2
.安置房补偿
(1
)按照宅基地政策确定的合法、有效宅基地的面积按
1:1.5
的比例置换安置房建筑面积。
现有宅基地上房屋面积不足置换安置房部分,每平方米按280
元补交差价。
(2
)为充分考虑村民以后的生活保障,保护遵纪守法村民的权益,遏制私搭乱建等不法行为。经认定享受村民待遇户,每
0.1
亩宅基地置换安置住房后,相对应的剩余建筑面积(含附属物)在
100m2以下的,给予10m2的商业门面房和15000
元
现金
补偿。商业用房统一管理,按份额受益。
对
经认定享受村民待遇户,不同意上述补偿办法的,可按每0.1
亩宅基地置换安置住房后,相对应的剩余建筑面积在
100m2以下的,按建筑物、附属物质量、等级给予重置价补偿。
(3
)安置房分配时,采取就近相靠的办法进行。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应置换建筑面积
10m2以内(含10m2)的部分,按安置房综合造价结算差价款;10m2至30m2以内部分(含30m2),按安置房综合造价上浮10%
结算差价款;超出
30m2以上部分,按安置房综合造价上浮20%
结算差价款。
(4
)对被征收对象的其它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
(5
)在市建委、市土地局
2007
年
5
月
10
日《关于严厉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紧急通知》和
2007
年
10
月
18
日湖滨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查处违章用地违章建设的通告》之后建设的违章建筑物、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
(二)房屋装修补偿
对于应置换安置房面积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90
元的装修补助费。
(三)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1
.对选择安置房补偿的被征收人,每户发放两次搬迁补助费,每次
1200
元。
2
.选择安置房补偿的,过渡期暂定为
36
个月(从搬迁交房验收之日算起),其间给予被征收人每户每月
1200
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
400
元的生活补助费,超期双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一年发放一次。自通知被征收人领取安置房钥匙之日延后二个月为止。
三、奖励
1
.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
20
日内(含
20
日)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交付集中拆除的(以验收单为准,下同),给予被征收人每户
10000
元奖励;
35
日内(含
35
日)给予被征收人每户
8000
元奖励;
50
日内(含
50
日)给予被征收人每户
6000
元奖励;
60
日内(含
60
日)给予被征收人每户
4000
元奖励;超过
60
日搬迁的不予奖励。
2
.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每
5
户搬迁户自由结合联动搬迁,
40
日内(含
40
日)与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交付集中拆除的(以验收单为准,下同),给予被征收人每户增加
5000
元奖励;
60
日内(含
60
日)给予被征收人每户增加
3000
元奖励;
90
日内(含
90
日)给予被征收人每户增加
1000
元奖励;超过
90
日的不予奖励。
3
.实物奖励。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
20
日内(含
20
日)对搬迁完毕且登记完毕的前
50
名,给予价值
5000
元的电器奖励,对搬迁完毕且登记完毕的
51
名至
100
名给予价值
3000
元的电器奖励。
4
.按照谁先签协议先搬迁谁先选房的奖励政策,由被征收人按照自选顺序号(由签订补偿协议顺序号和搬迁顺序号相加确定,自选顺序号相同时,按照搬迁顺序号依序确定),依序进行自主选房(每户每轮只能选择一套住房)。
四、安置房建设
安置房以建筑面积60m2左右、80m2左右、100m2左右、120m2左右的4
种户型为主进行设计建设,实际建筑面积以房管部门核定面积为准。安置房为高层框剪结构,其建筑质量符合国家建筑质量验收标准。
安置房具体交房标准为:入户防盗门、毛墙、毛地、通水、通电、有线电视入户、燃气设施到厨房、暖气设施入户门(注:原房屋暖气、燃气、水、电、有线电视已交过入网费的,置换后新房不再重复交纳入网费用,未交纳过的相关费用,自行承担)。
五、企事业单位及非宅基地上房屋、集体资产征收补偿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