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湖政〔2016〕9号关于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实施湖滨区崖底村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决定
湖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实施湖滨区崖底村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决定
为加快崖底村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进程,根据《湖滨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及《湖滨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经
2016
年
8
月
12
日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将崖底村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以政府购买服务模式,通过委托、承保、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实施。现决定如下:
一、成立领导小组,负责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实施湖滨区崖底村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整体工作,发改、国土、建设、环保、财政、房管等部门积极配合。
二、授权区财政局为湖滨区崖底村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代表区政府实施采购行为,与承接主体签署购买服务协议,履行相关权利义务。购买主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向有关部门申报项目立项、规划、用地、环评、建设等行政审批手续,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确定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为单一来源采购模式,并履行相应的公示程序,采购标的为湖滨区崖底村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内容。
四、明确区财经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承接主体。
五、指定区财政局与区财经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委托代建购买服务协议。同意区财经投资有限公司向农发行申请湖滨区崖底村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贷款,区财政局负责贷款资金监管和支付购买服务资金。
六、授权区财政局在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期内将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支出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并对未来各年度协议期间内的资金支付计划安排予以说明,同时提请区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
七、湖滨区崖底村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绩效评价由区财政局牵头,组织重点评价工作组,可聘请有关方面专家、评估中介机构等共同参与,完成财政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重要依据。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人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