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湖政〔2016〕5号 关于对崖底村及周边棚户区房屋征收的决定
湖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对崖底村及周边棚户区房屋征收的
决 定
为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三门峡市城市总体规划,经研究并报三门峡市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同意,决定对崖底村及周边棚户区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
一、
征收范围为上阳路以西、六峰路以东、虢国路以南、河堤北路以北,崖底村及周边棚户区,拆迁面积
二、
本次征收时间为
三、征收主体为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征收工作由崖底街道办事处、涧河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四、崖底街道办事处、涧河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条例》规定和相关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要求,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要按照《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估。
六、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即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决定确定的期限内与崖底街道办事处或涧河街道办事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如未在征收决定确定的期限内达成协议,湖滨区人民政府将按照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
七、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
60
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内涉及的数据以实际发生为准)
附件:
1
.《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
.《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村周边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附件
1
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村改造征收补偿
安
置
方
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三政〔
2011
〕
74
号)、《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三政〔
2014
〕
54
号)等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改造地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
改造征收范围及对象
改造征收范围为六峰路以东、上阳路以西、虢国路以南、河堤北路以北,对象为湖滨区崖底街道崖底村部分村民。
二、
补偿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人可从货币补偿和安置房补偿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现有合法、有效建筑重置价上浮
30%
给予一次性补偿。同时,享受奖励政策,给予一次搬迁补偿费补偿,一次性发放
6
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2
.安置房补偿
(
1
)按照宅基地政策确定的合法、有效宅基地的面积按
1:1.5
的比例置换安置房建筑面积。
现有宅基地上房屋面积不足置换安置房部分,每平方米按
280
元补交差价。
(
2
)为充分考虑村民以后的生活保障,保护遵纪守法村民的权益,遏制私搭乱建等不法行为。对每
0.1
亩宅基地置换安置住房后,相对应的剩余建筑面积(含附属物)在
对经认定享受村民待遇户,不同意上述补偿办法的,可按每
0.1
亩宅基地置换安置住房后,相对应的剩余建筑面积在
(
3
)安置房分配时,采取就近相靠的办法进行。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应置换建筑面积
(
4
)对被征收对象的其它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
(
5
)在市建委、市土地局
(二)房屋装修补偿
对于应置换安置房面积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
90
元的装修补偿费。如被征收人有异议,以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准。
(三)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1
.对选择安置房补偿的被征收人,每户发放两次搬迁补偿费,每次
1200
元。
2
.选择安置房补偿的,过渡期暂定为
36
个月(从搬迁交房验收之日算起),其间给予被征收人每户每月
1200
元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和
400
元的生活补助费,超期双倍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和生活补助费一年发放一次。自通知被征收人领取安置房钥匙之日延后二个月为止。
三、奖励
1
.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
20
日内(含
20
日)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交付集中拆除的(以验收单为准,下同),给予被征收人每户
10000
元奖励;
35
日内(含
35
日)给予被征收人每户
8000
元奖励;
50
日内(含
50
日)给予被征收人每户
6000
元奖励;
60
日内(含
60
日)给予被征收人每户
4000
元奖励;超过
60
日搬迁的不予奖励。
2
.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每
5
户搬迁户自由结合联动搬迁,
40
日内(含
40
日)与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交付集中拆除的(以验收单为准,下同),给予被征收人每户增加
5000
元奖励;
60
日内(含
60
日)给予被征收人每户增加
3000
元奖励;
90
日内(含
90
日)给予被征收人每户增加
1000
元奖励;超过
90
日的不予奖励。
3
.实物奖励。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
20
日内(含
20
日)对搬迁完毕且登记完毕的前
50
名,给予价值
5000
元的电器奖励,对搬迁完毕且登记完毕的
51
名至
100
名给予价值
3000
元的电器奖励。
4
.按照谁先签协议先搬迁谁先选房的奖励政策,由被征收人按照自选顺序号(由签订补偿协议顺序号和搬迁顺序号相加确定,自选顺序号相同时,按照搬迁顺序号依序确定),依序进行自主选房(每户每轮只能选择一套住房)。
四、安置房建设
安置房以建筑面积
安置房具体交房标准为:入户防盗门、毛墙、毛地、通水、通电、有线电视入户、燃气设施到厨房、暖气设施入户门(注:原房屋暖气、燃气、水、电、有线电视已交过入网费的,置换后新房不再重复交纳入网费用,未交纳过的相关费用,自行承担)。
五、
企事业单位及非宅基地上房屋、集体资产征收补偿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2
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村周边棚户区改造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三政〔
2011
〕
74
号)和《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三政〔
2014
〕
54
号)等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改造地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改造征收范围及对象
改造征收范围为湖滨区崖底村周边棚户区,对象为该区域涉及的五原路南、北所有城市居民和企事业单位。
二、补偿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按照《条例》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同一区域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结合该地段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可从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选择货币补偿的,合法的住宅用房按照在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加
30%
,乘以被征收房屋所有
证载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证载建筑面积)确定;合法的非住宅用房按照在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加
20%
,乘以证载建筑面积确定。同时,享受各种奖励政策和一次搬迁补偿费补偿,并一次性发放
6
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2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条例》由征收人提供调换房屋。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有出入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证载建筑面积计算(或评估)价值及差价款。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面积及公摊面积分别进行调换。套内面积调换时,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按
1:1
进行调换。公摊面积调换时,套内面积调换部分相对应的公摊面积免费予以调换。
安置房分配时,采取就近相靠的办法进行。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应置换建筑面积
(二)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1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每户发放两次搬迁补偿费,每次
1200
元。
2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给予临时安置补偿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
3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临时过渡期限约定为
36
个月之内(自搬迁之日起,至安置房交房日),超期双倍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一年发放一次。自通知被征收人领取安置房钥匙之日延后二个月为止。
(三)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对征收商业用途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由双方协商解决;达不成协议的,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房屋装修补偿
综合考虑房屋装修年限、市场装修价格等因素,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
90
元的装修补偿费。如有异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准。
(五)补偿面积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权属档案记载不一致的,以权属档案记载为准进行补偿,如有异议以房管部门鉴定结果为准。对征收范围内认定为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奖励
1
.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
20
日内(含
20
日)与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交付集中拆除的(以验收单为准,下同),给予被征收人每户
10000
元奖励;
35
日内(含
35
日),给予被征收人每户
8000
元奖励;
50
日内(含
50
日),给予被征收人每户
6000
元奖励;
60
日内(含
60
日),给予被征收人每户
4000
元奖励;超过
60
日的不予奖励。
2
.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每
5
户搬迁户自由结合联动搬迁,
40
日内(含
40
日)与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交付集中拆除的(以验收单为准,下同),给予被征收人每户增加
5000
元奖励;
60
日内(含
60
日),给予被征收人每户增加
3000
元奖励;
90
日内(含
90
日),给予被征收人每户增加
1000
元奖励;超过
90
日的不予奖励。
3
.实物奖励。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
20
日内(含
20
日)对搬迁完毕且登记完毕的前
50
名,给予价值
5000
元的电器奖励,对搬迁完毕且登记完毕的
51
名至
100
名,给予价值
3000
元的电器奖励。
4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由被征收人按照自选顺序号(由签订补偿协议顺序号和搬迁顺序号相加确定,自选顺序号相同时,按照搬迁顺序号依序确定),依序进行自主选房。
四、安置房建设
安置房以建筑面积
安置房具体交房标准为:入户防盗门、毛墙、毛地、通水、通电、有线电视入户、燃气设施到厨房、暖气设施入户门(注:原房屋暖气、燃气、水、电、有线电视已交过入网费的,置换后新房不再重复交纳同等面积的入网费用;原房屋缴纳过契税的,置换后新房不再重复交纳同等面积的契税)。
五、企事业单位房屋的征收补偿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