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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0910-7501-2015-000035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湖滨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5-09-02
标  题 三湖政〔2015〕16号 关于印发《湖滨区“为民工程”帮扶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15-09-02 10:43

三湖政〔2015〕16号 关于印发《湖滨区“为民工程”帮扶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9-02 10:43     字体:


湖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湖滨区“为民工程”帮扶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滨区“为民工程”帮扶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8月24日

湖滨区“为民工程”帮扶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为民工程”实施,建立完善农村信贷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民工程”帮扶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是鼓励、促进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滨农商银行)增加本辖区农民贷款、帮助农民致富的政府引导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 风险补偿基金是信贷风险保障资金,主要用于湖滨农商银行对本辖区内农民发放小额信用贷款所产生的不良贷款进行补偿,承担有限代偿责任。湖滨农商银行为区政府指定承办机构。

第四条 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信贷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风险补偿基金规范、安全、高效使用。

第五条 湖滨农商银行是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单位,负责风险补偿基金年度使用计划的拟定和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向区政府报告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章 风险补偿基金的来源、用途和补偿对象

第六条 风险补偿基金的来源主要为湖滨区政府出资、委托湖滨农商银行进行投资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包括存款利息及理财收益),首期资金规模为1000万元。

第七条 风险补偿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本辖区内农民(含贫困户,下同)进行的农业种植、养殖或者餐饮、加工、制造、贸易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且与农村经济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

第八条 补偿对象为户籍在三门峡市湖滨区辖区内的农民(包括因城市建设、项目占地而集体农转非的城市居民),以本辖区户口簿、居委会或村组证明为准。

第三章 风险补偿基金贷款申报程序及授信额度

第九条 风险补偿基金贷款申报程序:

(一)由各乡(街道)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根据贷款条件,择优向湖滨农商银行推荐,提出拟支持对象名单。

(二)湖滨农商银行指派客户经理进行调查,参照《湖滨农商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按照AAA、AA、A、B、C五个级别评定客户信用等级。信用等级评定后,根据借款人家庭的资产规模、正常生产经营投资活动所需资金的合理范围、现金流情况、还款能力等方面,综合确定其授信额度,将审核通过的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发放支持资金。

第十条 风险补偿基金贷款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单户最高授信额度一般不超过8万元。

第四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审核、拨付及追偿

第十一条 对因市场、经营等原因致使贷款本息无法及时足额归还形成风险的,由湖滨农商银行从风险补偿基金收益账户中扣收逾期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对风险补偿基金已代偿的贷款本息,由湖滨农商银行继续对借款人进行追偿。追偿所获资金扣除诉讼、律师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转入风险补偿基金收益账户。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恶意骗取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客户,全额收回支持资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其它

第十四条 湖滨农商银行应对风险补偿基金实行专人专户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定期对账,并确保托管期间年实际收益不低于当年同期同档次存款利息。

第十五条 对发生风险代偿的客户,由湖滨农商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在征信系统登记借款人的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滨区人民政府<湖滨区“为民工程”帮扶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湖政〔2011〕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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