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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0910-7501-2015-000001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湖滨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5-03-13
标  题 三湖政〔2015〕1号 关于印发《湖滨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15-03-13 09:37

三湖政〔2015〕1号 关于印发《湖滨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3-13 09:37     字体:


湖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湖滨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崖底和会兴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湖滨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月20日

湖滨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实施方案

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和省水利厅、财政厅《河南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豫水管〔2014〕56号)、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豫水管〔2013〕121号)文件精神,为切实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和责任,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一是权责一致。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二是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三是突出重点。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四是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推进改革,不搞“一刀切”,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明晰产权,注重发挥工程效益。

(三)改革目标。力争用4年时间,着力解决小型水利工程主体产权不明晰、管理责任不明确、管护经费不落实、效益逐年衰减等问题,逐步建立符合区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

——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

——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

——建立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

——建立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

——建立奖惩分明、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二、改革范围

改革范围为区级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

(一)小型水库

即总库容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1)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2)型水库。

(二)淤地坝

包括库容50万立方米~500万立方米(不含)的大型淤地坝(骨干坝)、库容10万立方米~50万立方米(不含)的中型淤地坝和库容1万立方米~1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型淤地。

(三)中小河流及其堤防

包括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其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

(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

包括控制灌溉面积l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塘坝、机井、水池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包括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IV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不含)的V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

三、主要内容

(一)明晰工程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

1.小型水库。已按国家有关规定明晰产权归属的,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未明晰产权归属的按下列原则界定:现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其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现由乡(街道)、村管理的,产权由区政府核定;现由电力、旅游等部门管理的,产权属电力、旅游等部门所有。

2.淤地坝。大型淤地坝产权原则上归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所有,中型及小型淤地坝按投资兴建类型合理确定产权主体,分别属乡(街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投资者所有。

3.中小河流及堤防。河流承担防洪、排涝、改善生态环境等公益性任务,其产权原则上属地方政府所有。

4.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总体按以下确定: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已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1〕94号)执行且已明晰产权归属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

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国家补助为主建设的跨村以上工程,其产权归受益群众或单位所有;以国家补助为主建设的单村供水工程,产权归受益群众集体所有;以社会资本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建设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

明晰产权是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前提和基础。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农业综合开发、扶贫、林业等部门对各自管辖的小型水利工程数量、位置、产权归属、设施完好程度、管理形式、运行状况等逐一进行调查摸底、造册建档并划分类型。在此基础上,由区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并向工程产权的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固、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二)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工程产权所有者原则上是工程的管护主体,所有小型水利工程均要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区水利局要按照国家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制度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各乡(街道)工程所有者及经营者根据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细化与完善管理制度。区水利局和各乡(街道)要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督和技术指导,督促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安全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和效益发挥。实行统一管护和分级管护相结合,专业管护和群众管护相结合的原则。

1.小型水库和淤地坝

(1)管护主体

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和淤地坝安全负总责。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型水库行业主管部门,区水利局下属的小型水库管理中心为我区水库和淤地坝管护主体。

(2)管护职责

区小型水库管理中心负责水库、淤地坝枢纽及灌区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和发挥效益;做好水工水文及大坝安全观测,确保工程安全。做好水库与淤地坝调度运用计划,努力满足居民的生活用水和工农业生产用水。做好水库与淤地坝度汛计划,完善超标准洪水预案和下游群众紧急疏散等预案,确保下游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好灌区的工程管理和用水管理。积极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2.中小河流及堤防

(1)管护主体

区政府对所辖的中小河流及堤防的安全负责。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河道行业主管部门。区水利局下属的区河道管理站为我区境内青龙涧河河道管护主体。

(2)管护职责

区河道管理站主要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宣传贯彻相关的河道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组织开展水资源保护、管理和调度;负责河道、堤防日常管理维护和信息上报;负责防洪技术指导、采砂管理工作;负责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管;负责查处水事违法行为。

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

(1)管护主体

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安全负总责。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上述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工程产权所有者是管护主体,由管护主体确定管护人员,落实管护责任。对于流转土地上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受让经营者负责管理、维护和更新改造。

(2)管护职责

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指示;制定和执行用水调度方案;定期进行养护维修,消除工程缺陷,维护工程完整,确保工程安全;做好防汛、抗旱及其他应进行的工作。

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1)管护主体

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安全负总责。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工程产权所有者是管护主体,由管护主体确定管护人员,落实管护责任。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总站负责全区饮水安全工程的对技术和管理指导。

(2)指导管护职责

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总站的主要职责:编制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及年度计划;指导全区乡(街道)供水、农村饮水和农村节约用水工作,并对工程建设与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普及管护知识;做好全区农村饮水工程水源地保护及水质量监控工作。

各管护主体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指示;制定用水调度方案、财务制度、设备操作规程、设备维修养护制度、水费收取管理制度和人员考核制度等;定期进行养护维修,消除工程缺陷,维护工程完整,确保工程安全;制定农村公共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做好防汛、抗旱及其他应进行的工作。

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乡(街道)水利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

(三)落实工程管护经费。为保证小型水利工程效益的长期发挥,各级主管部门和管护主体要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财政适当给予补助。省、市、区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水利规费收入,对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给予补助,同时,安排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

建立财政补助经费奖补机制,完善“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等机制,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管护实效进行补助,鼓励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

(四)完善管理机制。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专业化集中管理及社会化管理等多种管护方式,推行管养分离。切实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成立专业化维修养护队伍,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开展集约化维修养护服务。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鼓励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盘活水利资产,落实管护主体。

1.承包。通过签订承包管理合同,由工程产权所有者将工程经营管理权移交给承包经营者进行经营管理。

2.租赁。通过招标的办法与承租人签订工程租赁管理合同,由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期缴纳租金,并保证租赁期满时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承租期内允许继承,但不得擅自转让,如转让须经所有者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股份合作。通过资产评估,将工程资产划分为若干股,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按照章程或协议参与经营管理。股东可用资金、土地、劳务、技术、设备等作为股份参股,共同拥有工程经营管理权,实行按股分配,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用于工程维修养护。

4.拍卖。工程产权所有者将工程全部或部分产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公开竞价出售,由多个参与者公平竞争,按照国家拍卖的有关规定,最终拍卖给出价最高的购买者,由购买者自主经营管理。对重要防汛、抗旱、供水等涉及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群众切身利益和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水利工程,只能拍卖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不允许拍卖所有权。

5.组建用水合作组织。对村内联户、村集体兴建或跨村的工程,可按照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行驶经营管理权,按章程民主协商开展投工投资管护工程、供水调度及水费计收等管理工作。

6.委托管理。经区水利局同意,由乡(街道)、村集体将工程委托给水管员、企业、工程管护中心进行管理。

(五)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区水利局应加强业务指导,有计划地组织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素质,增强基层工程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的管护能力。区水利局要强化对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监督,有效防止水资源浪费和掠夺式经营。

四、进度计划

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任务艰巨,为顺利推进改革,改革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4年12月31日之前)。结合水利普查成果,对全区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现状进行分类清查,掌握各类工程产权状况、管护模式、运行机制、工程管护经费落实情况及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通过调查分析合理确定工程产权所有者,并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

(二)试点展开阶段(2015年1月1日2015年6月30日)。选择安全饮水工程作为改革工作的试点,在收集各类工程现行有关政策、法规、办法,广泛听取工程所在地的乡(街道)及群众的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工程管理体制、管护模式、运行机制、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管理监督机制,保障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三)全面推进阶段(2015年7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按照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总结试点工程改革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在全区推广试点工程改革工作经验,并拟定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的改革方案,督促各类工程全面完成改革任务,并按照“一工程一档”建好台账。

(四)核定落实管护经费阶段(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参照水利部、财政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水办〔2004〕307号)标准,结合我区区情,核定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落实的经费来源,需要财政补助的,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五)验收总结阶段(2017年1月1日2017年6月30日)。认真开展回头看活动,总结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各阶段的成绩和不足,重点总结主要做法、基本经验、实际成效,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深层次查找原因,有针对性地健全和完善制度,确保我区小型水利工程体制改革达到预期目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的系统工程。区政府成立由区政府党组成员李友青任组长,发改、财政、国土、水利等部门负责人和各乡长及街道办主任为成员的湖滨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水利局,具体负责改革的组织协调工作。各乡(街道)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精心组织实施,务求取得实效。

(二)严格考核、落实奖惩。区政府建立改革绩效考核奖惩机制,结果纳入对各乡(街道)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确保改革稳步实施。区发改、财政、水利等部门要在加大对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的同时,对改革工作较好的乡(街道)在项目资金上予以倾斜,并给予表彰奖励;对改革推进不力的乡(街道),要减少项目资金安排,并予以通报。

(三)加强培训、广泛宣传。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面广量大、任务繁重。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改革的重大意义、政策法规、措施方案,及时总结典型、推广经验,统一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确保改革深入人心,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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