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湖政〔2014〕15号 关于承接取消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湖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承接取消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根据《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保留和新增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三政〔2012〕80号)、《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下放和取消合并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三政〔2013〕63号)和《三门峡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第一批取消和下放57项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管理事项的通知》(三审改〔2014〕2号)的精神,区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湖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集中清理区政府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三湖政办〔2014〕6号)的要求,对区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和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管理事项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现将有关决定通知如下:
一、行政审批项目和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管理事项。承接、取消和保留行政审批行政项目64项,其中承接6项、取消13项,保留45项;承接、取消和保留的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管理事项66项,其中承接23项,取消11项,保留32项。
二、对市政府公布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管理事项,各部门要认真及时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现象;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管理事项,自决定公布之日起实施机关要立即停止实施,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实施;对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管理事项,各部门要认真依法组织实施,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压缩审批时限,根据每一项行政审批的特点制定详细的服务规范和标准,推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制,提高行政审批效能。
三、各部门不得擅自设立行政审批项目和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管理事项,确需设立的,必须提交区编办研究后报区政府核准;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取消、下放或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和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管理事项涉及区政府对口部门的,相关部门要报区编办备案;未经核准、备案的,不得实施。
四、以往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与本次通知不一致的,以本次通知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