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湖政办〔2014〕21号 关于印发《湖滨区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滨区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崖底和会兴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湖滨区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滨区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区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三门峡市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建〔2014〕30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和扩大试点的要求,落实省、市、区各级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以消除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隐患为目的,切实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安全和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2014年,完成全区农村危房改造任务600户。
(三)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的原则。农村危房改造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确保改造的住房满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要求。
2.最贫困、最危险原则。不搞普惠制,把最贫困、最危险作为危房改造对象确定的必要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经济上最困难(五保、低保等)和居住危房两个条件。
3.原址、就地就近原则。按照就地就近改造的原则,反对大拆大建。
4.公开、公平原则。规范操作程序,在政府网站公布危房改造的基本情况,公开扶助政策、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二、补助对象、补助标准、改造方式和改造要求
(一)补助对象
具有湖滨区属常住农业户口,其生产、生活均在户口所在地者,现住房屋为危房(唯一住房)的分散供养五保户或低保户、农村低保边缘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因灾因病返贫的住房困难户和不宜集中供养、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等。下列情况不列入补助对象:
1.通过扶贫搬迁,新建房已经满足居住,但目前仍有家庭成员居住危房的。
2.已享受移民安置政策的回流移民。
3.子女住房充裕且有供养能力,但父母仍居住在危房内的。
4.
危房是指依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
(二)补助标准
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7500元(省级配套资金另文下达),在此基础上对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每户增加1000元中央补助。根据改造方式、建设成本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D级、C级危房改造数量和分类补助标准。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内新建传统民居的结构、体量、建造技术与风貌要求等由区建设部门帮助选定并予以指导。对各类对象的补助标准为:
1.C级危房维修:5000元以内(含5000元);
2.非贫困地区D级危房重建:
(1)特殊困难户:15000元—20000元;
(2)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7500—15000;
(3)其他贫困户:5000元—10000元。
3.贫困地区和传统村落D级危房重建:
(1)特殊困难户:15000元—25000元;
(2)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7500—16000;
(3)其他贫困户:5000元—11000元;
4.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D级危房按传统民居重建:
15000元—25000元。
(三)改造方式
农村危房经定性鉴定属D级危房的,要拆除重建,也可采取在本村置换的办法解决,即在原住户自愿的前提下,收购现有依法批准建设的空置住房进行维修后,安排住房困难群众居住;属于C级危房的应修缮加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保护发展规划已经批准的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和危房较集中的村庄,短期内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把握原址、就地就近改造原则,不得借危房改造名义推进村庄整体迁并。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确保年度完成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数量占年度总任务的比例高于当地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占存量危房总数的比例。
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一般分散、分户在原址或就近进行建设。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由区、乡(街道)进行组织协调,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一施工。
(四)改造要求
农村危房改造要充分考虑抗震等防灾设防要求,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
各乡(街道)要组织技术力量,充分考虑农民生产生活习惯、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等因素,编制可分步建设的农房设计方案并出台配套措施,引导农民先建40至60平方米的基本安全用房,便于农民富裕后向两边扩建或向上加盖。改造资金大部分(50%以上)由政府补贴的特困户,翻建或新建住房面积原则上控制在
新建房屋要符合村庄规划的要求,采取集中连片建设改造方式的,报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建设中要在村庄建设规划的引导下,将危房改造和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三、时间安排
(一)
(二)
(三)
(四)
(五)12月底前。开展检查验收、经验总结等工作。
四、操作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与现居住地一致的户籍(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
2.收入证明(五保户、低保户须提供五保供养证、低保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其他贫困户,由村民委员会提供家庭收入的证明);
3.住房危险程度证明(提供住房整栋照片和危险局部照片,照片要有固定参照物,并有户主在危房前的正面照);
4.改造资金筹集情况和改造意愿的说明,并有户主签字。
符合条件的农村危房户自己申请确有困难的,村委会应协助申请。
(二)村级评议。村委会收到农户危房改造申请后,应召开村民大会或经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组织人员实地核查,初定危房改造对象,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5天)。对符合改造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河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见附件2);属于新建房屋的,还要同时签订建新折旧协议,一并上报所在乡(街道)。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上报,并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三)乡级审核。乡(街道)对村委会上报的申报材料,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及时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等情况进行调查,实地复核。符合条件的,报领导小组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要在乡(街道)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明显遗漏农村贫困危房户的,责成村委会重新申报。
(四)区级批准。领导小组对乡(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根据专业人员对住房危险程度作出的鉴定意见,核定改造资助方式及标准。核定结果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要在村委会和村小组进行张榜公布。
(五)区级备案。各乡(街道)将确定的危房改造户名单等信息报区级备案。
(六)组织实施。各乡(街道)要根据区里下达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危房改造户具备下列条件,可开工建设:
1.需要占用耕地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批准用地;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庄空闲地的,由乡(街道)批准建设;
2.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含简易图)或已选定参考样图;
3.已选定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
4.已筹集足够的建设资金。
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要按照施工图纸、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构件,不得偷工减料,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七)检查验收。危房改造竣工后,由乡(街道)组织相关部门对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的住房进行全面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准予交付使用;不合格的,责令有关单位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
五、档案管理和产权登记
各乡(街道)要按照《关于建设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建村函〔2009〕168号)的要求,完善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规范有关信息管理。农户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和在改造过程中形成的设计、施工、材料、合同、质量评价等文件资料。其中档案表必须按照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确保农户档案及时、全面、完整、准确录入系统。各乡(街道)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进度等情况以录入系统中的数据为准,没有及时完成农户纸质档案电子信息录入的乡(街道),视为没有完成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改造后的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我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局。
区建设局负责全区危房改造的组织协调、规划编制、项目申报及项目督促检查工作及农村危房改造的整体规划和对危房改造资金使用管理负监督责任。
1.制定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公开危房改造项目办事程序、服务电话等,明确资金监督管理责任目标、责任人、监督举报方式等;
2.制定危房改造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3.负责各乡(街道)涉及危房改造项目的有关责任人、负责人上报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和监督管理,并将危房改造的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区发改委负责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区扶贫办负责结合扶贫搬迁,优先考虑居住在危房的低保户、贫困户;区残联负责农村残疾人的危房改造和救助;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土地的调整和审批工作;区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资金的审计。各乡(街道)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行地方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实行计划下达到乡(街道)、任务落实到乡(街道)、资金拨付到乡(街道)、目标和责任明确到乡(街道)的“五到乡(街道)”制度。各乡(街道)负责编制乡域农村危房改造规划、组织实施、落实地方投入、监管工程安全、质量、整合利用各方资源,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并于
(二)加强资金筹集与管理及责任追究。
1.资金筹措。区政府根据下达的目标任务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一次性分配到乡(街道)。各乡(街道)要采取积极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抗震安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生态移民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有机衔接,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和社会捐赠、农民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区、乡两级财政部门将农村危房改造的地方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2.资金管理及责任追究。各乡、街道要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惠民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财办〔2011〕58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惠民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财办〔2011〕68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财办〔2012〕59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惠民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信〔2011〕3号)等文件要求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一卡(折)通”发放,同时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专户,做到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部门要会同发改、建设等部门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乡(街道)是危房改造项目的直接实施单位,对危房改造资金使用管理负总责,是直接责任单位,有以下违规违纪的问题重点予以查处:
(1)未能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确定危房改造户,对确定的危房改造户不进行公示或公示的时间、范围、地点不符合要求,未能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的时间完成项目的申报、审核等工作。
(2)虚列支出、虚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侵占、挪用、截留、滞留危房改造项目资金;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领取危房改造资金;把危房改造资金用于抵扣罚款、贷款、借款等款项;违反规定私存私放危房改造资金或者将专户中的专项资金转为账外资金、“小金库”资金;借危房改造项目增加农民负担;阻挠、干扰、抗拒检查或者拒不纠正错误、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等。
(三)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各乡(街道)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制度,确保危房改造的工程质量。乡(街道)有关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加强质量与安全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的要限期整改;并开设农村危房改造咨询窗口,向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区建设部门要组织人员对危房改造工程质量进行技术督导。
(四)加强信息报送
实行农村危房改造月报制度。各乡(街道)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于当月的25日前将本乡(街道)月度危房改造的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建设成效、存在问题和建议以及下月改造计划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强化工作督导
各乡乡(街道)在完成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后,要于5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将组织区建设、发改、财政等部门对危房改造实施情况进行抽验检查。
(六)建立奖励考核机制
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纳入区政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年底将对全区农村危房改造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区政府考核各乡(街道)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
(七)大力宣传引导
各乡(街道)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和标语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使农村危房改造的各项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及时宣传报道各乡(街道)的工作进展情况和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做出积极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