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湖政办〔2014〕5号 关于开展工业企业环境综合整治的通知
湖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工业企业环境综合整治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进一步改善辖区环境质量,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为我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美丽湖滨提供强有力的环境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辖区内工业企业厂(场)区内外环境进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大气污染综合整治
1、淘汰落后产能,关闭取缔重污染企业和生产线。区工信局负责对落后产能和生产线的界定、确认和取缔工作,湖滨环保分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湖滨供电分局、湖滨工商分局要分别对上述企业停止供电、吊销执照。
2、严防已取缔关停的铝石窑、石灰窑死灰复燃,对辖区内的“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发现一起取缔一起。各有关乡(街道)一经发现上述企业死灰复燃,要立即予以取缔并上报区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湖滨环保分局要加强对上述企业的监督检查,区国土资源局要加大对上述企业违法占地情况的查处力度,湖滨供电分局不得为上述企业供电,湖滨工商分局不得为上述企业颁发营业执照。
3、严防已取缔的市区内燃煤锅炉(设施)死灰复燃。湖滨环保分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擅自恢复使用的燃煤锅炉(设施)要上报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湖滨供电分局不得为上述企业供电,湖滨工商分局不得为上述企业颁发营业执照,湖滨质监分局要依法对上述企业进行严肃处理。
4、对辖区内国道、省道、铁路两侧的煤堆放场、矿石堆放场等进行集中治理。
(二)工业企业排污口规范化整治
1、各工业企业内部应当进行雨污分流、清浊分流,并按环保部门的要求在雨水和污水排放口设置统一样式的标志牌。
2、各工业企业原则上只保留1个排污口,如保留多个排污口的,应向环保部门提交情况说明,经核查批准后予以保留。
各有关企业要于
(三)工业企业厂区内外环境综合整治
1、各有关企业对厂区内外地面进行绿化、硬化,对厂区原辅材料、产品、堆放场地,根据需要进行硬化、密闭,防止流失和扬尘污染。
2、各工业企业对物料运输车辆要加强管理并加盖篷布,减少运输抛撒和道路二次扬尘。
各有关企业要于
(四)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督促中石油、中石化及民营加油公司开展油气回收治理。2014年6月底前,完成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作;2014年9月底前,完成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作。新建储油库、加油站必须同步建设油气回收装置。此项工作由区商务局负责督促实施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各乡(街道)及各有关部门要从促进科学发展、努力建设美丽湖滨的高度,把工业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工作落实;要实行环境综合整治主要领导负责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抓具体,确保工作落实;要加强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责任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强化监督。
环保、工信、国土资源、商务、供电、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中的排污企业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三)落实责任。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分析环境形势,解决存在问题。各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年度环境综合整治任务顺利完成。
(四)责任追究。
对未完成本通知所明确的工业企业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视为没有完成环境保护目标,将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节能减排目标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的规定》(豫发〔2008〕3号)文件规定,追究有关单位或部门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