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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0910-1017-2012-000027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12-04-24
标  题 三湖政〔2011〕5号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12-04-24 11:18

三湖政〔2011〕5号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2-04-24 11:18     字体:

湖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管理,杜绝乱采滥挖和税费流失,遏制安全事故发生,维护正常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力口工、销售市场秩序。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实行矿产资源统一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矿产资源统一管理领导小组 ( 见附件 1)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 以下简称统管办 ) ,统管办下设综合管理室、企业 ( 采矿权人 ) 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范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生产各环节的责任主体。

二、税费征收

矿产资源税费征收管理范围为在我区境内开采、销售应税矿产品、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

统一征收的税费有:增值费、劳务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印花税、矿产资源补偿费、价格调节基金、铝土矿交易费等。

三、管理办法

( 一 ) 票据管理

矿产品调拨统一使用“湖滨区矿产品调运单”,调运单一式五联:第一联做为采矿权人 ( 运销户 ) 的销售矿产品收入计账附件,并依此附件作为在月底汇算时计算应缴款项的依据;第二联由计量服务站查存,作为月底与综合管理室对账的依据;第三联矿产品计量服务站报送综合管理室,作为统计算账依据;第四联随车通行;第五联由购货方保存。

( 二 ) 调运程序

申请调运。采矿权人 ( 运销户 ) 凭有效证件到综合管理室领取矿产品调运单,   同时向综合管理室预交调运矿产品保证资金。

验票过站。各计量服务站对出入的矿产品运输车辆所持的调运单进行严格检查、计量和登记 ( 登记内容包括: 日期、矿种、供矿单位、购矿单位、车型、车牌号、司机姓名、”销售数量等 ) 。经核查计量和登记准确无误后,方可放行。每份调运单仅限一辆车辆通行且当日有效。无调运单的没收矿产品并按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收入结算。收入实行月结算制度,综合管理室根据各采矿权人 ( 运销户 ) 实际过站数量,编制税费结算表,每月结算一次。对采矿权人 ( 运销户 ) 的保证金审核后实行多退少补,并负责向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别结算和解缴,有关部门开具正式票据交综合管理室,综合管理室发给各采矿权人 ( 运销户 ) 。

四、工作要求

( 一 ) 区统管理办要对本部门所有人员进行上岗培训,持证上岗。实行集体研究制度,严禁白条收取税费、坐支、挪用税费和征收人情税费,杜绝吃、拿、卡、要行为。对违反纪律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 ) 区统管办在具体工作中要建单立制,制定科学严格的票据管理、过站验票、收入结算、流动稽查、监督检查、人员考勤等工作制度,严肃工作纪律,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 三 ) 综合管理室要给采矿权人 ( 运销户 ) 发放税费征收明白卡,实行阳光作业。对不合法的一切收费项目,企业有权拒交,并可向区纪检部门举报,经查实后严肃处理。

( 四 ) 计量服务站人员要坚持原则,据实计量,凭票过站,对放人情车、过人情磅、收人情票的行为,发现一起,追究一起。

( 五 ) 对干扰、刁难、偷逃税费、闯站等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立案,从严查处。

( 六 ) 充分动员群众,广泛接受监督,实施举报奖励制度,一经举报查证属实,按偷漏车辆奖励举报人 1 000 元/车,并严格对举报人保密,切实杜绝违规行为。

附件: 1 .湖滨区矿产资源统一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 1

湖滨区矿产资源统一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杨会通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王海岳    区政府副区长

薛蒲生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郑百群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孟   熠    东城派出所所长

郑建林    区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

李建方    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常务副检察长

刘泽夏    区财政局局长

亢   晓    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贺   喜    区国土资源局局长

贾建忠    区安监局局长

李向东    区林业局副局长 ( 主持工作 )

刘淑娟    区国税局局长

张关照    区地税局局长

卫   兵    高庙乡乡长

李   伟    磁钟乡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薛蒲生同志兼办公室主任;贺喜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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