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湖政〔2011〕17号 关于印发《湖滨区特困救助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湖滨区特困救助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湖滨区特困救助基金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滨区特困救助基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湖滨区“为民工程”,解决城乡特困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实现重点扶危济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发挥特困救助基金的社会效益,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特困救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二条 特困救助基金筹集来源为:区财政预算资金、区总工会和区残联救助资金及社会各界捐助资金。
第三条 特困救助基金的管理、使用、审批,应遵循规范管理、实事求是、严格标准、救急救难、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由区财政局设立特困救助基金专户,实行封闭管理、银行发放。
第五条 特困救助基金的管理、使用、审批工作由区民政局总体负责、区总工会、残联和人社局、教体局等单位对分管范围的申请对象分别把关认定,提出意见。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特困救助申请的审批和办理救助金发放工作;
(二)定期向区政府汇报特困救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负责本管理办法的宣传及解释工作。
第六条 特困救助基金实行临时救助。
第三章 救助范围、对象及标准
第七条 特困救助基金的救助范围是指:具有湖滨区户籍,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难以维持正常基本生活的特困家庭;由区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由区残联认定的特困残疾对象。
第八条 符合救助范围的救助对象。
(一)考入大学,但因家庭困难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大学生;
(二)患重大疾病,且在享受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及各项社会帮扶之后,个人自付部分仍有困难,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导致生活出现特殊困难的家庭;
(四)有刑释解教、社区矫正、戒毒、艾滋病等人员,无法正常生活的特困家庭;
(五)无劳动能力残疾(指依据国家残疾人评定标准评定的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肢体一、二级残疾)、特困职工、贫困妇女儿童家庭。
(六)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第九条 救助标准:
(一)考入大学,但因家庭困难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大学生,给予
2000
元以内的救助。
(二)患重大疾病,在享受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及各项社会帮扶之后,个人自付部分仍有困难,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且住院
(
含特殊门诊
)
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金额达到
1
万元以上的,给予
5000
元以内的救助。
(三)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导致生活出现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
3000
元以内的救助。
(四)有刑释解教、社区矫正、戒毒、艾滋病等人员,无法正常生活的特困家庭,给予
3000
元以内的救助。
(五)无劳动能力残疾、特困职工、贫困妇女儿童家庭,在享受相关政策及各项社会帮扶之后,生活仍很困难的,给予
3000
元以内救助;
(六)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救助金额视具体情况予以确定,最高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10000
元。
以上所称“以内”,是指含该数额,且为全年累计数额。
第四章 申报、审核与审批
第十条 特困救助基金的申报。需救助对象(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村)提出书面救助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入学录取通知书及学费证明,残疾证、低保证,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住院或特殊门诊发票及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商业保险、大病救助报销凭证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审核方法:
1
.申报法。申请人如实填写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
2
.调查法。深入到申请人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
3
.走访法。通过走访邻居,了解特困户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4
.求证法。对不便走访的单位或人员,通过发信函的方法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5
.评估法。对隐形收入和家庭生活水平较高或能自行维持家庭基本生活,而又无法核实的特殊对象家庭,可召开社区(村)群众代表大会、社区(村)评估小组会议进行评估。
6
.联动法。与房管、车管、银行等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建立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信息比对平台,准确掌握特困户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
7
.比较法。把特困户与相同或相似人员进行比较,得出特困户家庭生活困难程度情况。
8
.公示法。坚持“二榜公布”。即: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和区民政局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和生活状况的审核、审批,都必须在社区(村)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审核内容:
1
.计入家庭收入的财产:
(
1
)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以及其他家庭经营性收入;
(
2
)家庭成员外出打工所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退休金以及其他各种劳动收入;
(
3
)储蓄存款、有价证券以及利息;
(
4
)参加各类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
5
)法定赡养、抚(扶)养人给予或赡养、抚(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抚(扶)养费;
(
6
)继承的遗产、遗赠;
(
7
)出租或变卖家庭资产所获得的收入;
(
8
)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
9
)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获得的补偿收入;
(
10
)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2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财产:
(
1
)死亡人员遗属享受的一次性丧葬费、抚恤金;
(
2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3
.以下家庭不能享受特困救助:
(
1
)不按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不配合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的,不同意进行公示、网站公布等程序的;
(
2
)虽然家庭年人均收入比较低,但有一定的款物积蓄,能够维持基本生活的;
(
3
)有正常劳动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
18
周岁至
60
周岁,不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特困的;
(
4
)现居住自己购买的商品房或高标准新建住房的,或因拆迁安置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
(
5
)家中购买高档生活用品的,家中有机动车辆的,有高价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到高价收费学校就读的;
(
6
)因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或其它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家庭生活特困的,违法结婚、违法收养的;
(
7
)户籍在湖滨区,实际在外地居住
1
年以上的;
(
8
)采取规避法律(法规)以及其它人为因素造成家庭生活特困的;
(
9
)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不能享受特困救助的。
第十三条 审批步骤:
1
.社区(村)负责有关申报材料的受理,受理后两天内报送街道(乡)民政所。社区(村)干部无正当理由不予报送的,申请人可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街道(乡)民政所,街道(乡)民政干部要对有关社区(村)干部的该种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2
.街道(乡)评审小组初评。评审小组由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民政所长以及有关工作人员组成。对申报材料的基本情况,入社区(村)调查,负责核准基本事实,提出初评结论,原则上一周内完成,并将初评结论在社区(村)张榜公示一周。街道(乡)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上报申报材料,分别签署负责核准基本事实和办理公示程序的责任人姓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未按要求上报的申报材料,区民政局予以退回,责令补署后重新上报。
3
.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核定小组负责审批,对街道(乡)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合议,将拟审批结果在社区(村)张榜公示一周,经公示后,据实予以审批,同时,将审批结果在湖滨区政府网站上长期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区民政局应在审批的上报材料上签署负责核准基本事实和办理公示程序的责任人姓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4
.对于情况紧急的救助,可由民政局核定小组特事特办,先行支出救助,然后依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享受特困救助条件的,依本办法第十八条执行。
第十四条
区总工会、区残联受理的申报、审核、审批程序参照第四章节执行。其中,在审批环节的公示阶段,区总工会、残联、人社局、教体局等相关单位将拟审批救助对象的相关信息以电子版形式汇总至区民政局,进行信息比对,然后公示。
第五章 救助资金的发放
第十五条 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区残联根据审批结果,及时通知被救助对象(或法定监护人)持有效证件到指定银行领取救助金。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特困救助基金或更改其用途,要定期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区残联等单位要设立特困救助热线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和咨询。
第十八条 从事特困救助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特困救助条件的对象压制不报、无故拖延、不及时上报审批的;
(二)擅自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享受特困救助的,改变救助资金发放数额的;
(三)无故不按时发放救助资金的;
(四)贪污、挪用、克扣救助资金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收受他人财物的;
(六)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公示程序的
;
(
七
)
负责核准的基本事实失实的。
第十九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依法追回其冒领的救助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