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区域的通告
湖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区域的通告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以及《三门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重新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知》,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域
湖滨区建成区、工业园区内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农业机械(包括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
械、材料装卸机械、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增氧机、池塘挖掘机等)、水泵、码头机械设备等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等。
(二)高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
1.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
2.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的。
三、管理要求
(一)禁用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业主负责提供设备的铭牌、合格证等证明排放标准的依据,非道路移动机械业主需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监测报告证明达标排放。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电动或天然气动力工程机械。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用国Ⅱ及以下标准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在用国Ⅲ及以上标准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加强设备维护,确保稳定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并明确标识;对冒可视黑烟、明显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及时予以维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各类施工工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区交通运输局、区建设局、区城管局、区水利局等施工审批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将高排放施工机械设备清退出场,并由生态环境第一分局对业主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工业企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生产活动的,由生态环境第一分局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处罚。对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及道路通行规定进入禁用区道路行驶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区交通运输局、湖滨公安分局依法进行处罚。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湖滨市场监管分局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的,由湖滨市场监管分局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六)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及其他民生保障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适用本通告。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2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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